《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论文格式 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接下来是根据所得出的定义来分析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这部分主要参考的文献有:侯国云、幺惠君.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陈兴良.刑事责任能力研究。在第一篇文献中,作者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了界定,指出:辨认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指的是行为人支配自己行为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在第二篇文献中,作者系统的论述了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的关系:辨认能力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对事物的性
2、质,尤其是事物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有辨认能力。并在文章中提到了关于刑法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 二分法 和 三分法 。二、刑法中 精神病人 的范围及意义在这部分首先参考了赵秉志.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李多仁.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探究。对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主要就是 二分制 和 三分制 ,二分制是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三分制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三类。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有:
3、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一的适用一个标准来判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二者在评定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上应该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以医学标准为基础,心理学标准为具体依据,且在针对具体行为人的评定上,两者应当是相适应、相一致的。该部分重点论述的是在三分制下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尤其是对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论述。主要参考的是贾谊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赵秉志 刘志伟.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其中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醉酒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认为:首先,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缓解期恢复行为能力,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具备的,处于缓解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第二,关于醉酒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为醉酒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参考了叶静.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中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论述,作者指出: 无论实事求是地从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看,或者是从道义的责任、行刑的效果等理论角度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都应该包括在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内容中。也就是说,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应包括在刑法第18 条的 精神病人 范围中。 论文所参考的文献主要是通过利用图书馆藏书及电子论文库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