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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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 区域布置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第七章 消防设施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第一章 总则第 10 1 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第 10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的设计。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

2、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第 10 3 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第 l0 4 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20 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 1 分为五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0 1注: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 20 2 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

3、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第 20 3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第三章 区域布置第 30 1 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 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第 30 2 条 油气厂、站、 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第 30 3 条

4、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 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 30 3 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油气站、库分级表 30 3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 100104m3d 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三、生产规模小于 100104m3d,大于或等于 50104m3 d 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四、生产规模小于 50104m3/d 的天然

5、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第 30 4 条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 304 的规定执行。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 3. 0. 4注: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表中 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 10000kvA 的 35kv 变电所防火

6、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35kv 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 15 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 30m。第 30 5 条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305 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 305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 25MFa 时,与 100 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 50。第 30 6 条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 仓库等辅助

7、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第 3. 07 条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55m,三、四、五级油气厂。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35m。第 3. 0. 8 条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 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 h 时,不应小于 10m:放空量 121044104m3h 时,不应小于 40m。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 1 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

8、、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第 4. 1. 2 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第 41 3 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 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第 41 4 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第 41

9、 5 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第 41 6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第 41 7 条 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一、二级油气厂、站、 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 5m。第 41 8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 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第 41 9 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

10、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 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 5m。第 41 10 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 1m 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第 42 1 条 一、二、三、D 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第 42 2 条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三、铁路

11、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 8;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 120m。第三节 建(构)筑物第 43 1 条 甲、 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二、

12、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三、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第 43 2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43 3 条 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第 43 4 条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13、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第 43 5 条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 100m2 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二、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两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 8m 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 15m 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 可设一个梯子。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第 43 6 条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和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凝液球罐的钢立柱,宜设保护后,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第 43 7 条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

14、燃烧材料。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51 1 条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 06m :二、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人室内。第 51 2 条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室外地坪高 0. 6m:二、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人仪表控制间内;三、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15、。第 5l 3 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 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m2 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第 5l 4 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 乙类地面管适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 51 5 条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 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第 51 6 条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二、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 20m3 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第 51 7 条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 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第 51 8 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第 51 9 条 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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