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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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40 周岁(释义见 6.1)以下(含 40 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 18 个月以上(含 18 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的,

2、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 6.2)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

3、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6.3)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 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4、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2.1.3 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 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

5、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 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 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2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 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6)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

6、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 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 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

7、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 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 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 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 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 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 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

8、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 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 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 驾驶证(释义见 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 6.9) 、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 6.10) 、攀岩运动(释义见 6.11) 、探险活动(释义见 6.12) 、武术比赛(释义见 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 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

9、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 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释义见 6.15)期间。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 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

10、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 6.16) 。3.3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11、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 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 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12、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 6.17)而导致的迟延。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 6.1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13、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 明;(4)警方或司法部门、二级 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 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4(2)保险单原件

14、;(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 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2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 4.1 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 30 日 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

15、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5.1 合同的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16、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保险人依据 3.2 和 3.3 所取得的保 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 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5.2 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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