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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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单位:黄石市交通运输局职权编码 011053685-CF-06303职权名称 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3.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行为的处罚行使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职权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改)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2、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违规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生产经营

3、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产停业。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黄石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有关要求执行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建设单位上报及其他参建单位上报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取证责

4、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 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5、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

6、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取证 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 笔录。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

7、部令第 7 号)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 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 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

8、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 年交通部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9、。 7.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汉江)公路

10、桥梁、独立特长公路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水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2.市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质量本辖区省厅监督外的水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3.县级: 负责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11、 二、相关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改)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3131 号)公路:(一)省厅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汉江)公路桥梁、独立特长公路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

12、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三)县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的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分工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水运:(二)厅质监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项目,高等级航道项目、 5000 吨级及以上港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除厅质监局监督外的水运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办机构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咨询方式 0714-6262677 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 183 号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投诉方式 0714-6259923 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 183 号黄石市纪委监察局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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