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28022643 上传时间:2018-01-1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宁房物2006243号各区房管局、县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我局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时参考使用。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制定使 用 说 明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咨询。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

2、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 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 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3、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地址: 区/县 路 号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需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

4、的清洁卫生服务;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有:1、 ;2、 ;3、 ;4、 ;5、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5、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见附件六) 。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以下第 种方式:(一)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用房: 元/月平方米;用房:

6、 元/月平方米。(实施普通住宅物业等级收费的,其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七)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 。3、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代收代交的公

7、共能耗费;(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4、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二)酬金制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用房: 元/月平方米;用房: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2、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先提取酬金:(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 (每月/每季/每半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3、除酬金以外

8、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6) 。4、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结余部分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5、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 ;(2)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1、本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

9、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2、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购房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3、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 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5、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 %(15%-30%) ,其差额部分

10、由甲方承担。6、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每月 /每季)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履行交纳义务。7、本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 (每季/每半年)拨付给乙方。第八条 乙方应于(每半年/每年) 月 日、 月 日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第九条 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 分摊。2、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 分摊。3、电梯运行电费由有电梯楼房内 层及以上业主按 分摊。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 、 、 分摊

11、。6、装修管理服务费在装修前交纳。7、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条 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专人定时巡视检查。5、 ;6、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

12、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 元/个月、立体机械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3、停 车 场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 委 托 乙 方 管 理 的 立 体 机 械 车 位 , 车 位 使 用 人 应 按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