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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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项目类型:行政服务审批机关:在京中央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批准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名称(姓名)变更需要变更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批。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办理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第 3 条、第 47 条;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 3 条。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办理时限:国有土地使用证10 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7 个工作日。办理结

2、果: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受理条件:1、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 取得单位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3、 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2、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1)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2)土地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3)需役地权利人或供役地权利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 明书。3、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需要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

3、上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4、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5、需役地权利人或供役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或地役权合同补充协议(原件);6、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1)个人姓名发生变更的,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2)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更名前和更名后的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7、以出让或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股权、股份或公司性质发生

4、变化的,提交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免税的提交原件);8、在京中央单位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证明(原件);9、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 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 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 出示原件,以供核 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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