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区学校发展组与元朗区中学校长会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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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朗區學校發展組與元朗區中學校長會合辦中學財務管理論壇問與答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1 問: 現時學校帳目是採用現金收付制(cash-based)運作的,並非按應計制基準(accrual basis)而製定及考慮折舊。當法團校董會成立時,如要按現行會計規定進行折舊,政府對學校的盈餘會否有不同的看法?1 答: 自 2005 年 1 月起,香港會計師公會推行一套新的會計準則,因此本局為設立法團校董會而僱用的財務顧問,也建議學校運用新的會計準則。局方現正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研究,如何令資助學校帳目盡量毋須大增工作量的情況下,符合新的會計準則。在未有正式公布前,學校目前仍可採用現行做法以製定學校帳目。2 問:

2、 教育統籌局會否增設教師專業發展的資助?2 答: 營辦開支整筆津貼(OEBG)有一部分為培訓津貼。除營辦開支整筆津貼(OEBG)外,本局就新學制改革向學校發放額外資源,設置教師專業準備津貼(TPPG),為教師的專業發展創造空間。 教師專業準備津貼是按照學校該學年九月開辦的中學班級數目而計算,例如:設有 24 班的中學每年可獲得 380,000 元,為期四年。再者,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可考慮設立明確的機制去使用學校的盈餘以支付教師專業發展的部分費用。3 問: 政府能否提供撥款予學校聘請專業人員,協助校長處理學校財務方面的預算、規劃及管理等工作?3 答: 本局由 2005/06 至 2008/

3、09 學年為設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提供一次過 35 萬元的現金津貼。學校可利用此項津貼採購專業服務,例如法律、財務或管理顧問服務,或聘用額外人手,以支援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建立更嚴格的財務管理系統等。另外,在成立法團校董會後緊隨的學年,學校可以用實報實銷方式,申請發還上限 35 萬元,用以聘請專業人員,處理有關成立法團校董會後所需事務的開支。此外,本局已聘請財務顧問,就已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處理財務事宜(例如: 長遠計劃、財務預算和財務監控等) 製定指引,輯成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財務管理手冊 ,該手冊並已上載本局網頁,供學校參考。2至於仍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亦可參考已上載本局網頁的各

4、有關通告、指引和資料,例如營辦開支整筆津貼運用指引 、 財務管理知多一點點、 資助學校會計手冊 、 學校行政手冊學校財務 、 會計及財務管理培訓資料等。此外,本局財務分部亦不時舉辦學校財務方面的講座,為學校員工提供培訓。學校亦可根據現行指引,釐定各項開支的優次及資源分配安排,例如在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或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中調撥資源,聘任具有合適會計或財務管理資歷的文職人員協助學校處理有關工作。4 問: 學校可否聘請已退休校長作行政顧問?4 答: 根據資助則例,除非得到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批准,校長或教師年屆六十歲,不能繼續受聘。上述有關年齡的限制,並不適用於聘用兼職、臨時代課教師或核准編制以外

5、的人員。5 問: 教育統籌局會否發出指引規定副校長的教擔,以強化副校長協助學校行政?學校可否設立三個或以上副校長的職位?5 答: 學校可按本身需要,安排及分配教師的行政及教學工作,並安排教學人員執行副校長的職務,但各職級的實際數目必須符合本局所核准的教學人員編制。至於個別學校對教職人員的稱謂,原則上應盡量跟隨核准的教學人員編制,以免引致誤解,但如其實際職級並無超越核准編制,而有關持份者亦清楚明白安排,政府不會反對校本的決定。6 問: 中學每年均可獲得資訊科技綜合津貼。以 2006/07 學年為例,一所 25 班的中學所獲得的津貼總額為 274,215 元。在扣除設備保養服務合約、日常更換破損硬

6、件及購買消耗品和教材後,基本上可以支付給技術支援人員的薪金每月不足 11,000 元。過去數年經濟不景,學校尚可聘請到經驗較佳的技術支援人員。但隨著經濟情況改善,就業機會大增的情況下,學校已不可能以上述薪金聘請到經驗較佳的技術支援人員。教統局會否增加有關津貼的金額以加強學校招聘該類人員的競爭力?6 答: 由於資訊科技綜合津貼屬於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一般範疇內,學校可根據本身運作上的需要,例如支付合理的薪金來聘請經驗較佳的技術支援人員,自行調配各項目的開支額。學校可利用有關津貼的彈性,來應3付在個別年度內某項目需要增加支出的情況。7 問: 為協助學校處有關法團校董會的事宜,教育統籌局於 2005/

7、06 學開始,向每所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在其設立後緊隨的學年,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上限 35 萬元的現津貼。教育統籌局會否因應學校的行政支援需要而增加津貼? 7 答: 有關學校獲發放該項津貼的使用情況,本局現正收集學校的意見,以便了解各校法團校董會的運作情況,從而作出相應的支援及改善。8 問: 由於應用學習課程津貼不足支付全數的課程費用,學校須調撥其他的學校經費,以補貼應用學習課程的學生。在新高中學制之下,這不但對沒有修讀此等課程的學生不公平,而且會對學校的其他課程和發展有不良的影響。就此,政府會否增加應用學習課程的津貼? 8 答 : 本 局 已 預 留 額 外 的 撥 款 , 以 多 元

8、學 習 津 貼 的 形 式 支 援 新 高 中 課 程的 多 元 化 發 展 , 當 中 包 括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本 局 為 中 學 提 供 的 資 助 , 並非 平 均 分 配 給 每 一 個 學 生 。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 學 校 需 了 解 不 同 學 生 的 需要 , 並 利 用 已 發 放 的 資 源 去 幫 助 學 生 。 從 學 校 調 配 資 源 的 分 析 可 見 ,學 生 會 因 其 修 讀 的 課 程 不 同 而 獲 得 數 額 不 一 的 資 助 。 新 設 的 津 貼 項 目如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也 是 基 於 相 同 的 準 則 , 讓

9、 學 校 根 據 個 別 的 辦 學 宗 旨和 願 景 , 在 現 有 架 構 下 支 援 不 同 學 生 的 需 要 。在 資 助 應 用 學 習 方 面 , 本 局 正 逐 步 改 進 撥 款 模 式 , 使 學 校 可 以 更 有 效地 推 行 有 關 課 程 。 在 早 期 的 試 點 計 劃 中 , 學 校 需 透 過 申 請 獲 取 津 貼 ,但 在 2006/08 學 年 的 試 點 計 劃 下 , 學 校 可 動 用 幾 類 既 定 的 津 貼 , 改 善了 發 放 資 助 的 行 政 程 序 , 學 校 承 擔 約 32%至 41%的 課 程 費 用 , 平 均 開支 較 上

10、 一 屆 (2005/07 學 年 )為 少 。 至 於 2007/09 學 年 試 點 計 劃 的 撥 款 安排 , 將 繼 續 按 照 共 同 承 擔 的 原 則 , 由 本 局 、 學 校 及 家 長 ( 學 生 ) 共 同分 擔 課 程 費 用 。 所 有 在 官 立 中 學 、 資 助 中 學 、 按 位 津 貼 中 學 及 直 資 中學 修 讀 由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建 議 之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 每 修讀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本 局 便 會 向 學 校 發 放 $4,500 的 津 貼 , 並 以 每 名學 生 最 多

11、 兩 個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津 貼 為 上 限 ; 學 生 則 須 繳 付 18%的 課程 費 用 , 而 本 局 亦 會 按 照 高 中 學 費 的 資 助 準 則 , 為 不 能 負 擔 課 程 費 用的 學 生 提 供 資 助 。 學 校 可 靈 活 調 配 本 局 發 放 的 其 他 資 源 以 支 付 課 程 費用 的 餘 額 , 及 或 為 提 供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作 出 具 彈 性 的 安 排 ( 例 如 : 教師 、 行 政 員 工 、 設 施 、 場 地 等 方 面 的 調 配 ) , 以 獲 取 個 別 課 程 提 供 機構 的 課 程 費 用 減 免 ,

12、 減 輕 學 校 對 課 程 費 用 的 承 擔 。 試 點 計 劃 的 經 驗 將有 助 籌 劃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多 元 學 習 津 貼 的 運 用 , 以 資 助 應 用 學 習 的推 行 及 擴 闊 學 生 修 讀 其 他 課 程 的 機 會 。49 問: 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如何妥善管理盈餘?法團校董會可否投資?9 答: 根據教育條例第 279 章 40AF(2)(f)條,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開立和操作銀行帳戶,並將其資金按它認為合適的方式及範圍作投資 。就投資而言,本局認為法團校董會不應把資金(包括政府撥款)用作高風險或急進的投資活動。法團校董會亦不應資助一些並非以學生的

13、利益為依歸的計劃或活動。此外,所有投資活動的收益均須存入法團校董會帳户,但任何投資活動所引致的虧損不可記入政府津貼、學費、堂費及指定用途的收費和捐款的帳目中。如無必要,法團校董會不宜從事高風險及急進的投資活動;若然有此種投資活動,必須在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上就有關事宜提出充份理據,並加以討論及通過,然後在法團校董會會議記錄中記錄就投資活動的討論詳情,包括風險管理政策、投資活動背後的理據、投資策略、監控程序、專業意見(如有)及應變計劃,和議決。至於投資活動的賺蝕表現,則應定期向法團校董會匯報,並由法團校董會密切監察。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財務管理手冊第 1 節內載有本局在投資及借貸方面向法團校董會

14、提出的建議,可供學校參考。10 問: 教育統籌局會否為八十年代初建成的學校進行新一期學校改善工程或重置校舍,以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配合新高中學習的需要?可否運用政府經常津貼以支付學校改建工程?10 答: 學校改善工程計劃是按照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內的其中一項建議而推行,目的是為本港按舊有規劃標準興建的公營學校增闢地方和加建設施,以符合現行標準,從而提供優質教育。學校改善工程計劃共分五期進行,由於每期工程的進行時段有先後次序的不同,所以每期計劃的改善工程範疇亦有差異。現時,學校改善工程基本上已完成了任務,在可見將來,我們不打算再推行類似的計劃。學校如想再進一步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可循現有的途徑申請校舍修葺、重建或重置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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