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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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计划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各项建设按照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先规划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必须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二)集约节约用地。农民建房

2、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否则依法拆除。鼓励引导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及美丽乡村布点区域内进行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严控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三)依法规范管理。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杜绝违法乱建现象发生。二、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获得宅基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包括新

3、建、改建、扩建住房。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为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建设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督,发现不按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确保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三、严格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

4、)及*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凡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其建房一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及单位均不可越权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便民服务大厅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个人建房审批程序见附件),不符合

5、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一)个人申请建房应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先规划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必须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二)集约节约用地。农民建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否则依法拆除。鼓励引导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及美丽乡村布点区

6、域内进行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严控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三)依法规范管理。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范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杜绝违法乱建现象发生。二、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获得宅基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为县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权,负责本县

7、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建设法律法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农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督,发现不按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确保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三、严格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及*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凡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其建房一律

8、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及单位均不可越权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便民服务大厅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人材料齐全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个人建房审批程序见附件),不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一)个人申请建房应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执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秉公执法,切实做好农村建房的管理工作。县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建房、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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