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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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市 规 划 局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标 准 细 则 的 通 知各 处 室 、 分 局 , 局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为 加 强 对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的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 我 局 根 据 重 庆 市 城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并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了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标 准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对 此 前 已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选 址 意 见 书 或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公 告 函 的建

2、设 项 目 , 按 照 原 确 定 或 规 定 的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配 置 停 车 位 ; 对 此 前 未 核发 建 设 工 程 选 址 意 见 书 或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公 告 函 以 及 建 设 业 主 单 位申 请 变 更 建 设 工 程 选 址 意 见 书 或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公 告 函 的 内 容 , 需重 新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选 址 意 见 书 或 建 设 用 地 公 告 函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照 细 则 执 行 。特 此 通 知二 OO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标 准 细 则第 一 条 为 合

3、 理 确 定 我 市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配 建 停 车 位 标 准 , 根 据 有 关 规定 , 结 合 当 前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重 庆 市 都 市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机 动 车 停 车 位的 规 划 管 理 。第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配 建 停 车 位 按 照 分 区 域 、 分 类 别 的 原 则 实 施 规 划 管理 , 有 关 配 建 标 准 详 见 附 表 。规 划 管 理 区 域 划 分 如 下 : 一 区 为 渝 中 半 岛 地 区 ( 以 控 规 编 码 为 界 ) ;

4、 二区 为 主 城 一 区 以 外 都 市 区 以 内 地 区 。停 车 位 配 建 标 准 按 建 筑 类 别 进 行 划 分 , 未 列 入 附 表 中 分 类 的 , 由 城 市 规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照 有 关 标 准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的 数 量 ,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区 域 、 所 属 类 别 的 配 建标 准 和 建 筑 面 积 ( 不 含 配 建 停 车 位 自 身 建 筑 面 积 ) 计 算 确 定 , 计 算 出 的 泊位 数 不 足 1 个 的 按 1 个 泊 位 计 算 。第 四 条 建

5、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可 采 用 地 面 停 车 场 、 地 下 停 车 库 、 停 车 楼等 方 式 设 置 。第 五 条 混 合 性 质 建 筑 物 的 配 建 停 车 位 设 置 标 准 应 分 别 与 相 关 性 质 功 能的 规 模 对 应 , 配 建 停 车 位 总 数 应 按 照 各 种 用 途 及 其 建 设 规 模 分 别 计 算 后 进行 累 计 。第 六 条 廉 租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中 , 受 用 地 条 件 限 制 或 停 车 需 求确 实 较 低 的 , 其 配 套 标 准 可 适 当 降 低 , 但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附

6、表 配 建 标 准 的80%, 且 建 设 单 位 在 出 售 ( 租 ) 住 房 时 须 向 购 ( 租 ) 房 者 公 告 该 项 目 停 车位 的 配 建 情 况 。第 七 条 为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 库 ) , 其 出 入 口 应 分 开设 置 以 方 便 使 用 。 在 规 划 方 案 中 应 明 确 标 示 出 公 共 建 筑 配 建 停 车 位 的 位 置及 数 量 。 为 临 街 公 共 建 筑 配 建 的 停 车 ( 场 ) 库 出 入 口 , 在 满 足 有 关 规 定 和规 范 的 前 提 下 应 临 街 设 置 。第 八 条

7、大 专 院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中 小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的 配 建 停 车 位 ,按 照 扣 除 教 学 用 房 以 后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第 九 条 火 车 站 、 汽 车 站 、 客 运 码 头 、 机 场 、 轨 道 交 通 站 等 交 通 枢 纽 项目 , 在 方 案 阶 段 应 编 制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并 将 其 停 车 位 配 建 数 量 作 为 交 通影 响 评 价 的 专 项 内 容 。 附 表 中 配 建 指 标 为 规 划 参 考 值 。第 十 条 本 细 则 中 工 业 类 建 筑 系 指 按 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8、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标 准 中 划 分 的 传 统 工 业 项 目 , 附 表 中 厂 房 、 仓 库 的 停 车 位 标 准 仅 为 规 划参 考 值 , 建 设 单 位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要 作 适 当 调 整 ;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中 的楼 宇 工 业 等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标 准 按 照 附 表 中 办 公 建 筑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临 道 路 设 置 的 公 共 厕 所 应 配 建 2 个 临 时 停 车 位 。第 十 二 条 农 房 、 城 市 私 房 的 配 建 停 车 位 不 作 规 定 。 第 十 三 条 本 细

9、则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表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停 车 位 标 准 表序号类 别 单 位 一 区 二 区 备 注1 普通住宅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34 0.6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征地安置房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34 0.343 廉租房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2 0.24 商业、办公、医院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5 0.75 餐饮、娱乐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1.0 1.56 中小学校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2 0.27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5 0.5按照扣除教学用房后的面积计算。车位/100M

10、2建筑面积0.5 0.78 公园车位/100M 2公园用地0.02 0.05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个座位3.0 4.09 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场馆(不包括设在大专院校或中小学内的体育场馆)车位/100 个座位2.0 2.510 交通枢纽类(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站等)车位/100 名设计旅客容量2.0 3.0办公、宿舍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2 0.211 工业建筑厂房、仓库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0.1 0.1注 : 1、 本 表 中 停 车 位 均 指 小 型 汽 车 的 停 车 位 。2、 大 型 体 育 场 馆 是 指 大 于 1.5 万 座 的 体 育 场 或 大 于 4 千 座 的 体 育 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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