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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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部分),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部 蔡跃红,2,主要内容,与病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医疗) 病历管理与评价标准,3,第一部分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 199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 2010年7月1 )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 2002年9月1日 )部门规章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2010年3月1日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 2

2、002年9月1日 ) 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2002年1月1日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 )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卫医管发201028号 )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 医院 : 病历检查评分标准 病案奖罚规定 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案科病历管理规定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

3、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6,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

4、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7,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5、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9,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

6、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10,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1,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7、(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12,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五)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

8、承担责任。,13,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14,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

9、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15,四、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16,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 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

10、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17,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18,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

11、提供。,19,六、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卫科教发200845号),第十四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20,七、医保制度对病历质量的要求,医保制度实行医疗费用后付制。 对有疑问的医疗收费,医保有关人员通过查阅病历,决定是否付费。依据病历决定是否支(赔)付及计算支付(赔)保额。 .,21,八、 医院评(价)审、检查, 卫生部、卫生厅 :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两好一满意 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及细则

12、 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专项评比(2009年) . 范围: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 出院病历、运行病历 死亡、疑难危重、单病种、临床路径,22,新医改,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电子病历绩效工资.,23,医、教、研:医院管理方面:医学发展史.,24, 病历单纯为医院管理、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类事件等法律问题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法规的约束。 病历已成为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25,第二部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鲁卫医字2010105号),26,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出版背景: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实施 2009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专项评比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山东省病案质量控制中心,27,指导思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卫生部有关规章,与医疗核心制度上致与全国病案评价标准、要求一致尽量顾及我省医务人员书写的习惯 2003年版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尽量简化、明确,指导性、实用性强(不超过)发挥病历作用,满足各种需求。,28,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处方管理办法、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评价标准(2009年卫生部)、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 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2003年) 兄弟省巿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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