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事故上报、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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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46港珠澳大桥桥梁工程 CB03 标段项目部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环境事故,规范项目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交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交一航局一公司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鉴定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级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全体职工。第三

2、条 项目部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境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处理,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碍和干涉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调查的正确性负责。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等级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第七条 伤害程度(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不大于105 日)。(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

3、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 日)。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47(三)死亡。第八条 伤亡事故(一)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

4、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三)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五级:船舶等级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3000 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 千瓦以上的船舶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死亡1-

5、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500万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300万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5003000 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 千瓦以上、3000 千瓦以下的船舶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300 万元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50 万元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500 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 千瓦以下的船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50 万元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20 万元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

6、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48第九条 环境事故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一)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经营方式、工具、设备等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粉尘、油污等的排放(或经治理后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二)环境破坏事故:系指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第十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四级(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7、(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

8、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49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第十一条 伤亡事故类别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 类:(一)物体打击;(二)车辆伤害;(三)机械伤害;(四)起重伤害;(五)触电;(六)淹溺;(七)灼烫;

9、(八)火灾;(九)高处坠落;(十)坍塌;(十一)冒顶片帮;(十二)透水;(十三)放炮;(十四)火药爆炸;(十五)瓦斯爆炸;(十六)锅炉爆炸;(十七)容器爆炸;(十八)其他爆炸;(十九)中毒和窒息;(二十)其他伤害。第十二条 伤亡事故原因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50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 种:(一)技术和设计有缺陷;(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四)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六

10、)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七)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八)劳动组织不合理;(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十一)其它。第十三条 受害人损失工作日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第十四条 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第十五条 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时,现场发现者要立即报告项目部主要领导,项目部要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同时事故单位按照规定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见附表一)、工伤事故备案表(见附表二正反面)、发生2 人及以上重伤事故

11、时还需填写中交集团事故快报表(见附表三),并于8 小时内报送公司安监部。现场负责人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救治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 当发生死亡事故时,现场发现者应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项目部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水上交通事故报船机管理部,交通火灾事故报公安保卫部,人身伤害事故报安全监督部。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51项目部按照规定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见表1)、工伤事故备案表(见表2 正反面)、中交集团事故快报表(见表3),并于6小时内报送公司安监部。事故报

12、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十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组织救援善后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部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在接到因工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对口主管单位汇报,同时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13、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症状、直接经济损失,肇事人员的情况、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结案情况等。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公安等有关人员以及有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职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的要求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4、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将结果报送公司安全监督部,按规定上报局并存档。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52第二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要认真做好现场保护,保留现场物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1990 年第14 号)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 年第1 号)的要求进行调查。第二十五条 环境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

15、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三)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涉及到与外部单位连带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公司、上级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技

16、术鉴定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分别写入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条 事故结论应以政府主管部门结案报告为准,项目部应在接到事故结案通知后,于三天内逐级上报备案。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五章 工伤认定、鉴定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工程 CB03 标项目经理部 编号:HZMB-CB03/HSEMS/CR1-12 版本号:A/053第三十二条 工伤的认定为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需按要求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项目部安全监督部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上报公司安监部和后勤分公司。 2、准备书面工伤认定材料3 日内报公司安全监督部: 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电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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