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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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之五)第四条关于国际运输所欠的帐款,可由债权人企业向中央事务局提出,并要求其协助保付。为此,中央事务局应正式要求债务人运输企业支付应付的金额或说明拒付理由。如中央事务局认为拒付理由充分,它应建议双方提交管辖法院,或者如双方这样要求,提交本公约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仲裁法庭(附件) 。如中央事务局认为应付全部或部分金额,经向专家咨询后,它可视情况,要求债务人运输企业向中央事务局支付全部或部分欠款;这样支付的金额应在本公约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法庭判决本案前予以保存(附件) 。如其指示在十五天内未得到执行,中央事务局须再次正式通知债务人运输企业,并在通知内提醒不执行的后果

2、。如在第二次正式通知后十天内,未收到答复,中央事务局应通知运输企业所属国家所采取的行动及其理由,并要求该国考虑进一步应采取的行动,特别是债务人运输企业的线路是否还要保留在线路表内。如债务人运输企业所属缔约国声明,虽未支付,但它不准备将该运输企业的线路从线路表上删除,或者在六周内未答复中央事务局的通知,则应视为该国已同意担保该企业对国际运输所引起的欠款具有偿付能力。第五条 为弥补公约第五十八条第款()至()项所列的活动经费,应核收费用。该费用额应根据中央事务局的建议由管理委员会确定。附件(第六十九条第和第款)修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规则第一条 各缔约国政府应将其有关各委员会权限内的问题的提案提交国际

3、铁路运输中央事务局,而中央事务局应及时将提案通知其他各缔约国。第二条 中央事务局应在需要开会时或经至少五个缔约国要求,召开各委员会会议。在各委员会会议前两个月,应通知各缔约国。通知应确切叙明为列入议程已提出的问题。 第三条 所有缔约国均可参加各委员会的工作。一个国家可以由另一个国家代表,但任何国家都不能代表两个以上其他国家。每一个国家应负担其代表的费用。第四条 中央事务局应报告和建议要讨论的问题,并向委员会提供秘书处。中央事务局局长或其代表应以顾问身份出席各委员会会议。第五条 经大多数缔约国同意,中央事务局应邀请下列代表以顾问身份参加各委员会会议:()非缔约国;()同运输问题有关的政府间组织(

4、在相互的基础上) ;()从事运输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相互的基础上) 。第六条 当有二分之一的缔约国成员出席时,修订委员会会议即为合法;当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成员出席时,专家委员会会议即为合法。第七条 委员会应为每次会议指定一名主席和一名或两名副主席。第八条 议程应用法文和德文。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应作同声意译。主席的提案和声明应全文翻译。第九条 各代表团应参加表决,并根据要求,填写其名称;每一参加会议的缔约国代表团应有一票。一项提案应视为通过,如赞成票的数目:()等于至少参加委员会国家数目的三分之一;()多于反对票数目。第十条 会议记录应以上述两种文字概括为会议事项。提案和决议应以两种文字逐字地载入

5、记录。如在关于决议记录的法文和德文本之间发生分歧,应以法文本为准。会议记录应及时分发给各成员国。如记录在会议期间未能通过,各成员国得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任何必要的修改送交秘书处。 第十一条 为便利其工作,各委员会可成立分委员会。它们还可成立专为下届会议准备特定问题的分委员会。每一分委员会要指定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如必要,一名报告员。另外,本附件的第一至第五条和第八至第十条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分委员会。附件(第六十条第款)私有车辆运输国际规章单印附件(第六十条第款)集装箱运输国际规章单印附件(第六十条第款)快件运输国际规章只有遵照国际运价规程的条件以特别快速方式运输的货物,才视为快件。只有通常能装

6、在客车的行李车箱内的货物,才准许按快件承运。本公约第三条所指的货物不得承运。本公约附件所列的或按本公约第四条第款签订的特殊协议所包括的物质和物品不得作为快件承运。快件可按本公约第六条第款规定以外的单证托运。所用表格和必须或许可填写的项目,得按运价规程确定。在任何情况下,该单证须载入下列事项:()发站和到站的名称;()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件数、包装标志和货物品名;()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所附的单证清单。不论运输单证是由发货人填写或是由铁路按照他提供的情况填写,发货人应对运输单证的说明和声明的准确性负责。他应对由于在这些说明或声明中任何不合常规、不正确或不完全所造成的后果

7、负责。快件应在运价规程规定的期限内由快速工具运输。该运输期限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比适用于快运的期限短。除上述特殊规定外,运价规程还可规定不同于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规定;但不得违反本公约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七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上述规定和运价规程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快件运输。附件(第六十一条)仲裁规则第一条 仲裁员名额为解决国家间以外的争执所成立的仲裁法庭,应根据能确定职权范围的协议,由一名、三名或五名仲裁员组成。第二条 仲裁员选举应预告成立仲裁员小组。每一缔约国可指派至多两名本国的国际运输法律专家参加仲裁员小组。该小组由瑞士政府成立

8、并保留至瑞士政府规定的日期。如职权范围的协议规定单一仲裁员,他应按双方的共同协议选出。如职权范围的协议规定三名或五名仲裁员,每一方应视情况选出一名或两名仲裁员。这样选出的仲裁员须根据共同协议,再选第三或第五仲裁员,他们可视情况参加仲裁法庭。如双方对单一仲裁员的选择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双方所指定的仲裁员不同意第三、第五仲裁员的候选人,视情况,经中央事务局要求,任命由瑞士联邦仲裁法庭庭长提名的仲裁员。仲裁法庭应由上述第款所指的仲裁员小组抽调的人员组成。但是,当职权范围的协议规定五名仲裁员时,每一方可选一名非小组成员为仲裁员。单一仲裁员,或第三或第五仲裁员应是双方以外的其他国籍。第三方调停争执,在

9、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仲裁法庭的组成。第三条 职权范围的协议诉诸仲载的双方应达成一项职权范围的协议,其特别规定如下:()争执的中心问题应尽可能明确和清楚地提出;()仲裁法庭的组成和准许提出一名和数名仲裁员的期限;()仲裁法庭所在地。在程序公布之前,职权范围的协议应送交中央事务局。第四条 程序仲裁法庭应自行决定要遵守的程序,但应特别注意下列规定: ()当请求仲裁法庭以解释双方的材料决定一个法律问题时,仲裁法庭应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调查并决定提交给它的问题,但没有约束力;()该法庭不得判给多于原告的提赔或任何不同性质的判给,也不得判给少于被告人已承认的应付赔偿;()载有裁决理由的仲裁裁决书应由法庭作

10、出并通过中央事务局通知双方;()除非法庭所在地法律强制性条款另有规定,否则裁决书无须核准。但裁决书的任何错误或使裁决书无效的理由可做为例外由仲裁法庭重新考虑。第五条 登记处中央事务局应担任仲裁法庭的登记。第六条 费用该法庭应在其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金额,包括仲裁员费,并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或确定双方之间如何分摊。铁路货物运输以及铁路旅客和行李运输国际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年月日签订于伯尔尼下列全权代表对以下条款达成协议:为了使一九七年公约的各项规定约束遵守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律的各客户,对于非签字国或非批准国领土部分的线路,联合王国政府应有权对自联合王国的运输,在印制的运单(国际货约) 、国际车

11、票和行李登记单(旅客和行李铁路运输国际公约)的表格内以载入参照本补充议定书的方式,违反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鉴于在联合王国内有关运输的法律不承担公布运价规程或统一适用于各客户的任何义务,协议如下:()国际货约有关承担公布运价规程并统一适用它们于客户的义务的各项规定在联合王国不适用;()授权铁路在联合王国收取的运费和附加费应适用国际货约所约束的国际运输。除非国际货约附件的特殊的附加条款载有欧洲大陆和联合王国之间,对危险货物的铁路海上联运的特殊规定已达成协议并付诸于实施,否则按照国际货约从或至联合王国的危险货物应遵照附件的规定,并且还要遵守联合王国铁路和海上危险货物联运的规定。为了使一九七年公约的各项

12、规定约束遵守爱尔兰法律的各客户,对于非签字国或非批准国领土部分的线路,爱尔兰政府应有权对自爱尔兰的运输,在印制的运单(国际货约) 、国际车票和行李登记单(旅客和行李铁路运输国际公约)的表格内以载入参照本补充议定书的方式,违反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鉴于在爱尔兰内有关运输的法律不承担公布运价规程或统一适用于各客户的任何义务,协议如下:()国际货约有关承担公布运价规程并统一适用它们于各客户的义务的各项规定在爱尔兰不适用;()授权铁路在爱尔兰收取的运费和附加费应适用国际货约所约束的国际运输。除非国际货约附件的特殊的附加条款载有欧洲大陆和爱尔兰之间,对危险货物的铁路海上联运的特殊规定已达成协议并付诸于实施,

13、否则按照国际货约从或至爱尔兰的危险货物应遵照附件的规定,并且还要遵守爱尔兰铁路和海上危险货物联运的规定。国际货约()和国际客约()的各项规定不应对在这些国家间运输中某些国家可能采用的某些条约,如有关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的适用上有优先权。补充一九七年公约的本议定书应于一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开放,以供签字。在上述日期前未签订本议定书的国家和以适用一九七年国际货约第六十七条和国际客约第六十二条的方式成为上述公约成员的国家可通知参加本议定书。批准书或认可通知应由瑞士政府保存。下列全权代表,经各国正式授权已签订本议定书,以资证明。一九七年二月七日签订于伯尔尼,正本一份,应交瑞士联邦档案库保管,其有效副本应送交每一缔约国。公约和补充议定书的签字和批准国家 签字日期 批准日期 阿尔及利亚 年月日 年月日奥地利 年月日 年月日比利时 年月日保加利亚 年月日捷克斯洛伐克 年月日丹 麦 年月日 年月日芬 兰 年月日法 国 年月日希 腊 年月日 年月日匈牙利 年月日伊 朗 年月日爱尔兰共和国 年月日意大利 年月日黎巴嫩 年月日列支敦士登 年月日 年月日卢森堡 年月日 年月日摩洛哥 年月日挪 威 年月日荷 兰 年月日 年月日波 兰 年月日 年月日葡萄牙 年月日罗马尼亚 年月日 年月日西班牙 年月日瑞 士 年月日叙利亚 年月日 年月日突尼斯 年月日土耳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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