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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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论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摘要:试图在法治的视野下来探讨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问题。认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在定位过程中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良好的从业素质,高度的警察意识。唯有如此,才能担负起代表国家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重任。关键词:法治;监狱;警察;角色;素质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着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的重任。他们身处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第一线,体现着国家的威严,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以法和权力象征者的姿态面对被惩罚、改造的罪犯。对于这么一支代表国家依法对罪犯具体实施惩罚和改造的狱警队伍,国家和人民无疑

2、有着较之一般公民或公务员较高的角色定位。角色不是个人认定的,而是社会的产物,是长期社会化的结果。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团体,对于不同角色的行为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模式和规定并稳定地为全社会所认同。这种模式和规定我们称之为不同角色的行为规范。角色所具有的这种规范功能,表明了角色具有制约、控制和规范个体行为的作用。作为个体的人在接受某一角色以后,就会根据社会所期望的角色应该达到的行为规范表现出实际行为,即具体的角色行为。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角色定位。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同样也涉及到角色定位问题。狱警角色如何定位是由监狱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等因素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3、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三条也作出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与警察的角色特征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从原则的高度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条)笔者以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在定位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

4、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这一论断,对于现代中国,对于正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启步迈进的中国,更是具有现实的意义。“在商业文明时代,在法理社会中,主体信仰的规则基础不应是传统的伦理,而应是现代的法律。法律信仰不仅是支持法律和法治事业的精神动力,而且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明精神的基本支持力量。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苍白的、法治是无望的。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法治,即便有市场经济,也不能说是成熟的,其结果只能是放任经济,即便有民主政治,也不能说是健全的,它的出路,很可能是与无政府结伴的大民主;即使有精神文明,也不可能是普遍的,而最多

5、只是艰难被常人接受的圣者精神。可见,市场经济及其商业文明对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信仰是同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它一经产生便统摄指导着其他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通过对信仰客体的宣传,对人的行为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尺度,信此为真的人便可从中得到明确的生存背景、生活准则和生活目的。所以说,信仰是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可见,它既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可见之于主体行为的客观化的概念。”现代中国,依法治国,

6、依法行政不再是理论的呼吁,而已显实践的端倪。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事法律的执行者,以严格执法为己任,以追求法律的价值目标为抱负,则必须首先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可能顺利达到其目的。警察的法律信仰,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法律至上”的基本含义就在于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或者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者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个人或者是政府,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法律至上”所要求的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实质上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服从。因为形式化的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划。因而人们只是服从国家的法律,而非服从国家的官吏;人

7、们对法律表示忠诚,而非对某一个特定官员或超凡人表示忠诚。国家的文官系统是法律的执 论法治视野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行者,只对法律负责。这种非人格化的服从,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具有至上性和独立性,而且使法律的权威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虽然主要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和法律理性化的产物,但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高于一切的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以及奠基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正义意识。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才有可能“只服从法律”而排除一切来自法律以外的任何机关、团

8、体和个人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二)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正义”这一法治的价值理念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和具体的内容。但是,什么是正义,却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尽管如此,“正义”并不完全就是一种纯主观的价值判断。每一个社会在众多纷纭的价值中都有一个基本一致的取向。在法治社会中,从法治的一般特性出发,正义的价值内容应当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

9、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法治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一道屏障,既能够保障整个社会的合法状态,也能够保障个人不受不当行为的侵害。因此,法的正义价值包含抽象正义和程序正义。抽象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正义的标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文明。纵观现实状况,我们不难看出,片面地、单纯地去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连事倍功半的效果都很难达到,因为这是操作层面的、制度层面的强调,而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当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实

10、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塑造正义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建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意识,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树立法律权威,在全社会建设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三)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正确的权力和权利观念权力与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权力总是同一定的政治组织系统联系在一起,通常称之为政治权力。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常常表现为一定的国家机关的职能或功用。而权利通常是指个人的权利,表示主体的权利。权利总是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某种意义上,权利就是法。权利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是具体的权利主体按照自我意识来满足其个人利益的行为的法律可能性,是保证社会关系参

11、加者的独立性、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可能性,是法律所确认的并受到国家严格法律保护的自由。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既然宪法规定了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那么,人民作为社会主体,就应当首先使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他们不仅拥有积极行为的权利,可以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主地选择行动方案,而且还享有要求他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其上述权利受到人为的干扰时,他们有权得到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这就表明,权利的实现必须受到权力的支持。如前所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判定权利就是法律的话,则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法律并不能单靠法律本身取得力量,没有权力支持,法律至少说是乏力的;同时,权力也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以服务于法律的目的

12、。法治不承认任何专断的权力,无论这种权力作为立法权还是作为行政权、司法权。在法治看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由宪法直接授予的,因而,它受人民和宪法的两重限制。监狱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刑罚执行机关,狱警权力较之其他国家机关而言,依其职能实现的需要,有更强的强制属性,特别表现在对人身自由的强制上。因此,刑罚执行活动中,狱警必须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念和权利意识。明了狱警权力的最终来源是人民的赋予。法律是权力和权利的中介。狱警权力的最终目的,无非在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狱警权力的合法性,保证狱警自觉约束自己的权力并将之规限在法律的范围内,树立牢固的权利意识,并以保护人民权利作为自己的天职

13、。(四)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法律职业信仰狱警应当是职业法律工作者。我们无意再把法律职业重新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但我们相信,恰当地把法律职业置于社会职业中的高位,特别是较准确地认同狱警这一法律职业在社会中的正确位置,有助于狱警明确自己从事的法律职业对自己、对社会、对法律、对国家是一种神圣的使命,而不至于将狱警职业视为混口饭吃的“铁饭碗”,从而避免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诸多缺乏职业信仰的权力滥用和有法不依等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本职工作,创造其主体信仰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二、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良好的从业素质任何致力于建设法治的国家,都必须具有与这一目标相适应的警察素质的支持。如果警察素质适应

14、法治的要求,国家法治的正常运作就有保障,如果警察素质低于法治的要求,就会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素质是指一个人先天的禀赋、资质和后天通过学习、锻炼所获得的观念、知识及才能的总和。人的素质状况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因而是动态的。它既是历史的产物,又给历史以巨大的影响。人的素质可以分成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个人素质。整体素质的状况与个人素质的状况之间有联系,但又不是个人素质的简单相加。个人素质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受教育和自身的学习、实践。整体素质的提高,一方面依赖于个人素质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依赖于合理的素质结构和利用上的合理安排。社会的发展对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有拉动作用,良好的社会教育状况可以保持和提

15、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警察素质是警察执行职能必须具备的整体素质和个人素质。警察的职能活动属于公务活动,其素质与其职能相适应,就能够通过其活动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反之,则影响国家目标的实现。这说明,警察素质与国家目标之间是存在相关关系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我国警察的职能及执行职能的方式随着这一治国方略的确立而需要作相应的调整,警察素质也需要随之发生变化,才能够与新的治国方略相适应。这又说明,警察素质与法治之间也是存在相关关系的。依法治国客观上需要提高警察素质。警察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与法治相关的警察素质决不仅仅局

16、限于警察文化、业务素质中的法律素质。警察法律素质的状况如何,确实对推行法治有极大影响,但不是唯一的影响。要弄清哪些方面的警察素质与法治有关,必须将警察素质的诸方面分别与法治联系起来加以研究。警察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是警察执行职能的一般素质,其作用在于为警察执行职能服务。无论警察职能的性质和内容如何,它都发挥同样的服务功能。当然,警察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好坏,对于其服务法治建设的质量确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是由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因此,从研究的意义上说,警察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与法治没有相关关系。(一)思想政治素质警察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指警察应当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和。思想政治素质的好坏,决定着人们活动的方向。如果警察没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就不可能按照国家的既定目标去执行警察职能,就会影响国家既定目标的实现。实行法治是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需要警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的支持。具体而言,警察如果没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就难以看清实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我国政治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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