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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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在美国,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是国会的耳目,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美国审计总署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国会,也就是要为纳税人即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不仅要如实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而且具有较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可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在意大利,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是中立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审计法院应向议会提交每一被审单位的审计报告。1958年第259号法令第7

2、条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庭必须向议会提交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其审计公告理念是:新闻媒介(报刊、电台和电视)可以帮助审计法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都不属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既不属于议会领导,也不属于政府领导,而是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发挥权限和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向议院(会)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计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议院(会)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此外,每年要写出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院、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

3、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做法把审计监督同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LoCAlHOst 在荷兰,国家审计院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但必须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国家审计院工作结果是包括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在内的报告。政府和议会希望审计院每年在4个固定的日期公布它的报告。报告的一部分主要针对政府范围内的调查,而不是只停留在某一个部门的水平上。在这些调查中,大量的事实资料被集中起来,审计院通过对每个部门相同工作的比较,从总体上评价政府机构的业绩。审计院倾向于选择一些政府和下议院都感兴趣的问题来进行审计。在每年4月1日公布的审计报告只限于政府审计和后续审计报告,报告中还包括年度报告中特别的有关人事、财务和组织方面的信息。其他审计的结果则在每年的3月底、6月中旬、9月初和12月中旬定期公布。审计院非常重视审计效果。这首先要求审计结果应按时公布,过去很少这样做。从1990年以后,审计院开始更迅速更频繁地公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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