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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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保基金管理规定 1 范围与应用领域1.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安保基金上缴、使用和事故灾害理赔,特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企业。1.3 应用领域本规定应用于安保基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和事故理赔的内容及要求。2 参考文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石油质字2003第 119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石油质字2000第 127 号)3 职责3.1 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是公司安保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保基金上缴、使用、理赔的管理;负责对直属企业安保基金发行版本: B修 改 码: 0文件编码: X

2、JXS/HSE.GL.ZAHC.18-2011J管理的指导、监督。3.2 财务处负责公司安保基金的收拨、核算及预算审核。3.3 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公司安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3.4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的缴纳和理赔工作。3.5 直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缴纳方案和台帐的审核。4 管理内容及要求4.1 安保基金管理原则4.1.1 安保基金是直属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缴股份公司的专项基金。安保基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4.1.2 安保基金的上缴纳入公司全面预算。4.1.3 安保基金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和赔付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4.2 安保基金的收缴4.2.1 缴纳安保基金的范

3、围4.2.1.1 固定资产和存货。4.2.1.2 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4.2.1.3 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4.2.2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4.2.2.1 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 、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 、船舶(不包括趸船) 。4.2.2.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J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4.2.2.3 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4.2.2.4 林木和花草。4.2.2.5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4.2.3 安保基金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 4提取。4.2.3.1

4、 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 6 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 4.2.2 条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 12 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 712 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 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 6 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 16 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 2提取。4.2.3.2 油库、加油(气)站或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建成试运行,在尚未正式投用和进行固定资产转资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摊消费用之后的 85作为基数,按照基数的4提取。具体作法参照 4.2.3.1 条款规定操作。4.2.3.3 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 2提

5、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 4.2.3.1 条款规定操作。4.2.4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年 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前,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投用情况,核实缴纳安保基金范围,按 4.2.3.1 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 。4.2.5 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审核、汇总直属企业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编制公司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公司。J4.2.6 上级公司审核通过后,公司财务处根据下达的资金划拨计划,通知直属企业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划转,财务处统一上缴。4.

6、3 安保基金返还款使用管理4.3.1 股份公司返还款,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统一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使用计划。4.3.2 安保基金返还款使用范围和比例:7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用于技改和基建项目;15用于安全教育培训;15用于对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4.3.3 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资金,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预算,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安保基金返还款中列支。4.3.4 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

7、处)根据股份公司和政府的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安保基金返还款中列支。4.3.5 用于安全环保奖励的资金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根据年度安全环保情况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安保基金返还款中列支。4.3.6 审计监察处每年对公司上一年度安保基金返还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报公司领导。4.4 安保基金监督管理J4.4.1 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台帐,分别登记安保基金的上缴、返还、使用、理赔和结余等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缴纳台帐。4.4.2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安保基金管理,确定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8、,按提取比例编制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建立安保基金台帐,分别登记安保基金的上缴、使用、理赔等情况。4.5 安保基金赔偿责任4.5.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4.5.1.1 火灾、爆炸。4.5.1.2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4.5.1.3 在投保财产发生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4.5.2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4.5.2.1 投保财产遭受第 4.5.1.1、4.5.1.2

9、条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5.2.2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4.5.2.3 投保财产本地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耗损、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4.5.2.4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J雨造成的损失。4.5.2.5 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4.5.2.6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4.5.2.7 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4.5.2.8 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4.6 赔偿处理4.6.1 投保单位义务4.6.1.1 遵守国家和股份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

10、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4.6.1.2 直属企业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接到材料后应编制书面说明报上级公司。4.6.1.3 直属企业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积极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 12小时内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要在 24 小时内向专业公司安全部门报告。4.6.2 直属企业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或委托直属企业成立查勘小

11、组,深入现场查勘。查勘小组应由安全、库站、投资、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查勘小组的主要任务:a) 查勘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账上所列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查勘出险原因是否符合 4.5.1 条款所列范围;Jb) 现场拍照,照片要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c) 统计整理受损财产,查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核对会计账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账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果投保财产损失严重、损失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结案者,可在估损金额 50%的范围内申请预赔;d) 现场查勘结束后,编制查勘报告,附财产损失汇总表(附件 9和附件 10)和财产损失明细表(附件

12、 8),查勘报告要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4.6.3 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根据查勘情况,填报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申请表(附件 12),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由公司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申报。4.6.4 申请预赔偿时,应提供预赔偿报告和预赔偿申请表(附件 13),并附当时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由公司正式行文向股份公司安全部门申报。预赔偿款应从正式赔款中扣除。4.6.5 当由股份公司现场核查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时,事故灾害单位应作好事故灾害现场保护工作并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理赔工作。4.

13、6.6 符合赔偿规定并获理赔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下发通知,交由财务处下拨直属企业。4.6.7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J4.6.7.1 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4.6.7.2 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4.6.7.3 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4.6.7.4 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4.6.8 存货的赔偿处理4.6.8.1 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前最近连续 3 个月每月末账面余额的平均值确定实际损失金额

14、。4.6.8.2 存货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量确定实际损失金额。4.6.9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直属企业五日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可另行计算赔偿,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账面原值。4.6.10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处理,并从赔偿中扣除。4.6.11 赔偿金额计算4.6.11.1 原值按投保期固定资产财务账面原值计算。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计算。4.6.11.2 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计算,属库存者按库存价计算,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计算。4.6.11.3 存货损失,油品价格按照调拨价(不含税)计算。J4.6.12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投保

15、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负责赔偿。4.6.13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投保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4.6.14 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理赔所需材料a) 损失单位申请赔偿的正式文件;b) 自然灾害及事故现场查勘报告;c) 自然灾害及事故赔偿申请表(或自然灾害及事故预赔偿申请表);d) 财产损失明细表(固定资产及存货);e) 财产损失汇总表(固定资产及存货);f) 施救费用明细表;g) 气象部门灾害证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提供);h) 事故报告书(遭受事故损失时提供);i) 安保基金投保台帐及投保财产明细帐;j) 受损财产维修费用发票、工程预、决算书(复印件);k) 加油

16、站收购合同书及相关资料(1999 年以来新收购的加油站);l) 受损财产照片;m) 其它相关资料。5 管理系统5.1 资源支持公司、直属企业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资源。J5.2 管理记录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保留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记录和修改明细。5.3 审核要求公司、直属企业每年应以内部审核和专项审核形式对本规定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开展审核或检查。5.4 复审与更新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对本规定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本规定的适宜性。5.5 培训和沟通本规定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负责组织培训。各职能处室、直属企业及所属基层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应在公司范围内沟通。5.6 解释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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