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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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聘用制度实施情况,特制定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 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完善教师退出机制,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

2、现优师优教。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的在编教师。直属单位的教职工、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离岗退养、解聘。第五条 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2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或委托教师培训机构安排其进修培训、跟岗学习。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为待岗教师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岗机会。待岗教师应承担学

3、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学年度考核时,待岗期未满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待岗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第七条 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第八条 解聘是指在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包括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和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两种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一)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二)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三)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4、(四)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下处分的;(五)学生普遍且强烈反映不满意的,经学校教学评价小组确 3 认暂不适合教学工作的;(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应当予以解聘:(一)上学年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不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经转岗、待岗培训后重新上岗,本学年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

5、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五)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第十一条 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合格的,应按规定予以转岗或解聘。第十二条 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学校在作出退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三)、 (五)项情形外,学校在作出解聘决定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如提出听证要求,学 4 校应组织听证。学校听取教师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6、教师,通知书应载明作出的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学校作出解聘决定的,应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第十三条 教师主动提出解聘申请,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学校经研究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且聘用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教师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 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如有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学校可另行酌情考虑。教师离岗退养期间,参照退休人员享受生活费和福利待遇,其生活费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不

7、享受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及全额退休费待遇。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关于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教师们意见,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学校应强化合同管理,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 5 现已在职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应以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为基础。学校应完善教师考核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办法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退出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第十九条 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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