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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 (含外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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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 (含外文翻译)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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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1题目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研究——福建农民夺回红柚品种权引发的思考所在学院: 法学院   专 业: 知识产权 班 级: 知识产权二专业 09 级学 号: 200905911027 学生姓名: 魏爽 指导老师: 钱江 完稿时间: 2012 年 5 月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2浙江工业大学经贸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专 业 财务管理 班 级 财管 0901 学生姓名 魏爽 一.设计(论文)题目: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基于证券市场的视角 二.原始资料: 1. 王敏,杨今胜,韩新生,史建民, 《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 ,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 年;2 刘治先,乔峰,丁照华,杨菲,王存娥,刘朋,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山东农业科学,2009 年;3. 程希,李家坤:《中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年;4. 康志河,唐瑞勤,吴凤兰,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 ,农业科技通讯,2007 年;5. 蒋和平,谢新南, 《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 》 ,科技与经济, 2006 年;6.杜菁, 《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研究及借鉴——从立法模式及具体问题出发 》 ,行政与法,2009 年;7. 黄福成,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 ,才智,2009 年;8.李明德:《欧盟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9 年;9. Martin J.Adelman,Randall R.Rader,Gordon P.Klancnik:《美国专利法》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年版;10. 牟萍:《植物品种权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三.论文要求:(1)结合实际分析资本利得税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2)理论基础扎实,观点鲜明并有创先性,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四.毕业设计(论文)内容:1.设计(论文)说明书(根据大纲要求)(1)论文一篇,字数在 12000 字以上;2.设计(论文)图纸 (2)开题报告一份,字数在 2000 字以上; (3)文献综述一篇,字数在 8000 字以上; (4)外文文献翻译(20000 个左右印刷字符) 五.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限:任务书发给日期: 2012 年 11 月 20 日论文工作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 至 2013 年 6 月 1 日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王迎春 学系主任 主管院长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3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姓名: 魏爽 学 号: 200905911027 专 业: 知识产权二专业 09 年级 论文题目: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研究——福建农民夺回红柚品种权引发的思考 指导教师: 钱 江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42012 年 3 月 5 日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是农业——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进步的源泉。

加大对植物新品种开发的投入、提高研发的科技水平不仅对于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整体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日益明显为了使新品种的繁育者享受其劳动成果带来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持公平公正的新品种繁育和交易市场、提高育种者对新品种开发的投入的积极性,通过制度革新和法律建设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已在发达国家形成共识,并且成为国际趋势我国抓紧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具有紧迫的必要性首先,中国历来是农业大国,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根基,要切实解决 13 亿人口的吃饭问题,答案只有从农业当中去找,而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作为 21 世纪农业发展的新引擎,就中国的特殊国情而言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其次,我国是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法律和制度建设落后于发达国家,而长期的对外封闭又加剧了这一劣势;中国在 21 世纪初加入了世贸组织,中国的生产者也越来越暴露在严酷的国际竞争之中,我国的种业公司起步晚、规模小、技术力量和资金薄弱,面对外资的竞争尚有不足之处,要在对外开放和国际竞争的大潮流中维护好民族工业、维护好本国的农业利益、维护好我国的粮食安全,只有加快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建设才是出路最后,我国在植物新品种培育方面面临资金不足、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稀缺、育种者培植积极性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程度不够,培育者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侵权猖獗,劳动成果无法转变为生产力和财富源泉。

中国在诸多方面已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在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方面更要努力走在国际先列,如此才能为我国的植物新品种培育产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并且维护好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利益当前对于植物新品种及其育种者的权利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专利法对新品种或者其培育方式授予专利来对其进行保护,一种是通过成立专门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二者或居其一,或两者并用,不同的方法各有利弊,难以一言以蔽之中国的国情有别于欧美发达国家,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而要符合自己的实际,既要有借鉴又要有自己的创新本论文的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5目的是单就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制度进行论述,一方面分析借鉴专利保护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实施情况和成果,一方面考察该种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应和完善程度,分析实施中的得与失,并剖析该制度目前在中国仍具有的欠缺之处以及具有完善可能的地方,最后根据作者本人的理解提出对当前制度或许有些许改进作用的建议二、拟解决的问题、创新思路及研究手段、方法一、拟解决的问题利用专利制度来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其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中必然会有水土不服的问题,欧美发达国家在专利制度建设方面已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对中国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在借鉴欧美的经验同时,又要准确挖掘出是哪些问题使得专利制度在中国并未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根据这些现实的缺陷,如何对我国的专利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灵活性,从而更好地对植物新品种的研发活动施加保护本论文主要关注以下三方面:1、欧美发达国家在利用专利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时的实施情况: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概况,专利制度在各国的特色和作用2、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制度的概况: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立法和实施,专利保护制度的作用及其影响因素3、专利制度的完善:根据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的方式二、思路文章首先交待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模式的概况,即何谓“专利保护” ;然后描述欧美发达国家具体实施专利保护的实践情况,并和我国的情形作比较研究,即“如何保护” ;接下去结合案例,分析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专利制度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缺陷,最后根据之前的比较分析的结果,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作出改进专利保护制度的适当建议三、研究方法论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资料查找、文献检索来对具体案例作出分析评价,以小见大,从中发掘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的全貌,检视其中的缺陷不足;通过对欧美的专利制度实施情况的比较分析,了解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是怎样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6发挥专利制度更大的效力;根据以上两方面的分析结果,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对现实有促进意义的制度改进具体建议。

三、论文提纲一、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制度概述(一)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的历史沿革(三)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模式的概况二、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模式的国际比较(一)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在欧盟的实施(二)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在美国的实践(三) 专利保护模式在国际间的差异及结论三、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在中国的司法和实践(一) 具体案例的剖析(二) 中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三) 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的实践四、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的缺陷和改善方式(一) 中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的缺陷(二)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的立法缺陷(三)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和意义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7四、文献综述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方面是国际上的“后知后觉者” ,一方面有着与其他国家差距较大的复杂的国情,另一方面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经验缺乏,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走上盲目照办国外模式并最终导致制度僵化、法律失效的老路。

怎样吸收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同时又兼顾我国的国情,是当下之急一、植物新品种定义张玉敏:《中国欧盟知识产权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作者提出中西方在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 (UPOV)》1991年文本1第一条vi条款对植物品种的定义是: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该植物群可以是: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是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文本)”第2Z条对于植物新品种有如下定义: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二、对植物新品种通行的保护方式王迁:《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研究》 , 《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4期,作者指出当前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有两条路径,一种是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另一种是成立专门法,提出植物新品种范围并加以保护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或者采用双轨制,或者在专门法和专利法之间选择一个作为单独的保护方式于兰岭:《论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作者描述了主要公约的概况,其中《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文本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式是:或采用专门方式,或采用专利方式来对一个和同一植物属或种进行保护,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护方式。

公约1991年文本对保护方式进一步完善,取消了对同一植物品种只能提供一种保护方式的限制1994年关贸总协定规定:“成员国应当以专利或专门制度,或两种制度的结合,给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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