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工程保险承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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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4 年度工程保险承保政策河南省分公司财产险/责任意外险部第一章 总则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工程险类业务都须提交总公司核保:(一)超出分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二)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三)需增加附加自留额的业务;(四)临分分入或分出业务;(五)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六)涉及拆分危险单位的项目;(七)承保谨慎业务中标*的业务;二、异地业务应同时结合标的所在地分公司的承保政策考虑,按照承保政策较严格的执行。三、应严格执行公司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规章,其中,行业协会纯风险损失率规定的道路工程、铁路工程、高速铁路、地铁工程、跨海大桥等应使

2、用专用的条款和费率规章。四、禁止承保受联合国、欧盟、美国制裁国家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所有业务。 第二章 工程险承保政策一、禁止承保业务(一)禁止承保的工程类别1、海底电缆、光缆或管道的铺设工程;2、防波堤、围堤、海堤等近海堤坝类工程;3、人工岛、围海造地(围垦工程、吹填工程)、疏浚工程;4、单独承保爆破工程或者拆除工程;5、航空航天相关建造工程、海上钻井平台和船舶建造工程等应由其它险种承保的标的。(二)禁止承保的业务类型1、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等级的项目;2、未经报批的违规施工项目;3、中国大陆境外且无中国利益的项目;4、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附加预期利润损失险(ALOP )或开

3、工延迟保险(DSU);5、单独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6、单独承保施工机具保险的业务;7、单独承保临时工程的业务;8、单独承保试车期风险的业务;9、包含试车期的二手设备安装工程业务;10、由于恶性竞争的原因导致项目的最终承保条件低于风险成本的项目。(三)禁止承保责任1、中国大陆境外且有中国利益的项目,所处区域为慕再自然灾害风险地图中的地震Zone 2以上(含Zone 2)地区的地震责任;2、中国大陆境外且有中国利益的项目,所处区域为慕再自然灾害风险地图中的热带风暴 Zone 2以上(含Zone 2)地区的暴风、暴雨、洪水责任;3、战争、叛变、民间骚动、叛乱、革命、军事或篡夺权力、戒严状态、放射性污

4、染、石棉责任;4、单独承保自然灾害责任。二、谨慎承保业务不在禁止承保业务范围之内的以下项目,应进行充分详细的风险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和自留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承保:(一)丘陵地区、山区、喀斯特地貌等地区或台风、暴雨、洪水多发地区以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桥梁;*(二)水电站、核电站、单台机组容量在200MW以上的联合循环电厂、单台机组容量在2.5MW以上的风电的建筑安装工程;*(三)处于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近海土建及安装工程;易受台风影响地区包括:北海、防城港、钦州、温州、台州、湛江、茂名、阳江、深圳、珠海、汕头、汕尾、潮州、揭阳、惠州、江门、厦门、宁德、漳州、泉州、莆田、宁波、海南

5、省*(四)含有取水隧洞、码头、围海造地、海堤(防波堤、围堤)等涉水工程的电厂工程;*(五)单独承保的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大桥工程、船闸和水闸工程;*(六)港口、码头、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江河堤坝及围堰工程;*(七)地铁、隧道、竖井、矿井等地下工程;*(八)含有隧道、竖井、矿井等地下工程,地下工程保额超过工程总保额20%,且没有扩展“ 地下工程条款” 的业务;(九)单条隧道100%保额超过RMB2.5 亿的业务;(十)地下管线工程(含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引水或灌溉渠道工程;*(十一)单独承保基坑工程或深基础工程的业务;(十二)涉水工程注1或隧道工程 注2 保额不超过工程总保额40的业务

6、;(十三)涉水工程注1或隧道工程 注2 保额超过工程总保额的40,且不超过工程总保额60%的业务(标的位于西藏、青海、宁夏、四川、重庆、云南、福建、贵州、新疆、甘肃、湖南、湖北、江西、广西、陕西的此类业务,需逐单上报总公司);*(十四)涉水工程注1或隧道工程 注2 保额超过工程总保额60的业务;(十五)半导体制造类企业。主要包括原料芯片制造、光罩制造、芯片加工、芯片封装测试、液晶显示器制造、彩色滤光片制造、光伏产业。具体定义详见企业财产保险承保政策附件 4;(十六)化工厂;*(十七)地下采矿工程;(十八)单独承保港口机械的安装工程业务;(十九)设计、施工采用不成熟技术的项目;*(二十)采用直接

7、从实验室用至实际生产的技术的项目;*(二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原型机的项目。对于燃气轮机,原型机是指同型号机组未经8000小时以上成功运转的机型;(二十二)实际工期严重短于标准工期的项目;(二十三)试车期超过3个月的业务;*(二十四)保险期间(含保证期)超过5年的业务;(二十五)承保以安装工程为主,且将设备或材料供应商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的业务;(二十六)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为乙级、丙级或三级、四级的项目;*(二十七)中国大陆境外且有中国利益的项目;*(二十八)超赔业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业务(附加费用保障不在此限);(二十九)地震高风险地区(云南、贵州、四川、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的工程保险业务

8、(地处四川汶川地震区域、芦山地震区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业务需逐单上报总公司);*(三十)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高于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20%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高于RMB1000万的业务;(三十一)第三者责任险扩展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RMB2000万元;(三十二)扩展设计师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RMB2000万元;(三十三)使用“保证 期特别扩展条款” 时 ,保证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RMB2000万元的业务;使用“ 扩 展责 任保证期条款 ”时,保证期限超 过24个月的业务;(三十四)承保以安装工程为主,扩展承保制造商风险的业务;

9、(三十五)扩展“赔偿 基础条款” 时,赔偿 金额超过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的 120%的业务;(三十六)扩展恐怖活动的业务(若累计赔偿限额超过RMB1000万,需逐单 上报总公司)。三、鼓励承保业务不在禁止承保和谨慎承保业务范围之内的下述业务:(一)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大型住宅群、商住大楼等民用和商用建筑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二)市政工程(非地下工程或涉水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三)只投保路面(不含路基)工程的道路建工险;(四)商场、写字楼、住宅的装修、室内装潢及楼宇配套项目;(五)装机容量在300MW至750MW的常规燃煤电站,且必须为成熟机型;(六)电子、电工、电器设备

10、安装(不含半导体制造企业,如液晶显示器制造、半导体芯片制造等);(七)轻工业,包括纺织、食品、制药、服装等行业;(八)未在禁止、控制和谨慎承保中涉及的股东业务、银邮代理业务、互动业务、区域统保业务。上述鼓励承保标的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为甲级、特级或一级、同类型工程经验丰富;2、监理单位资质优良;3、建筑工程施工地地质状况良好;4、安装工程所安装的设备为新设备,且品质优良。注 1:“涉水工程”包括海岸港口及内陆港口工程、防浪堤及海堤、码头工程、导流及调控工程、疏浚工程、填海造地工程、水下排水口、海上石油工程(钻井平台)、船闸、涉水桥梁。注 2:“隧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及行人隧道、输水隧道、市政供水及污水管线隧道、 缆线隧道、推管隧道、水 电站项目地下引水渠洞穴及 竖井、地铁工程。四、常规承保业务不在以上禁止承保业务、谨慎承保业务、鼓励承保业务范围内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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