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

ji****72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0KB
约2页
文档ID:27359392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_第1页
1/2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 鲁安监发[2004]36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二○○ 四年五月九日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第一条 为加大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一)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 3%提取,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 2%提取;(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 1%提取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安全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管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管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一次第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 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