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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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断证明书病假条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 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 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 15 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

3、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

4、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 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X年 3月 20 日篇四:病假条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复 兴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诊断及建议: 姓名 诊断及建议: 医师 (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复 兴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病案号 性别 年龄 科别 医师 (盖章有效) 年 月 日篇五:医院诊断证明 XX医院 诊 断 证 明 书(存根) 患者: XX 性别: X 年龄: 岁经我院 科 诊断: 处理意见:201X年 X月 XX 日 医师: XX医院 诊 断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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