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单位涉企收费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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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自支单位涉企收费自查报告欢迎大家的到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给大家的自收自支单位涉企收费自查报告,以供查阅,快来看看吧!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县物价局等部门组织拟定了*县涉企收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征求建议意见。建议意见反馈联系人:物价局科长:*联系电话:*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 1诉讼费国务院令第481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X217号诉讼案件当事人县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

2、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

3、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离婚案件(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元/件160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超过 20 万元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纳(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超过 5万元元/件270超过5 万元以上超过 5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纳。其他诉讼项目收费其他按国务院令(第 481号)标准的 90%执行二、公安部门 2证照费发改价格201X2831 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 号,财综201X36 号

4、,发改价格201X1575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X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

5、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反光号牌)元/副 100挂车(反光号牌)元/副 5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元/面 40 摩托车(反光号牌)元/面 70 汽车(不反光号牌)元/副 80 挂车(不反光号牌)元/

6、副 3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不反光号牌)元/副25摩托车(不反光号牌)元/副 50 机动车临时号牌元/张 5非机动车号牌元/车 12 临时通行标志元/车32(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元/本 15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元/本10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元/证10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元/本 10三、司法部门3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发改价格201X1494 号,计价费1998814 号,计价费1997285 号,皖价服201X5 号;皖价服201X132 号、公证申请人按受益额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县司法局公证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

7、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

8、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受益额 20 万元以下元/件1.08%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额 0.90%50万元至 100万元标的额 0.72%100 万元至500 万元标的额0.54%500万元至 1000 万元标的额0.04%5000-10000 万元

9、部分标的额0.09%证明法律行为证明合同、协议140 元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 万元以下元/件50-500万元标的额 0.05%500-1000万元标的额 0.04%1000-201X 万元标的额0.03%,201X-5000 万元标的额0.02%,5000-10000万元标的额0.01%10000 万元以上标的额0.002%标的额 2万元以下元/件 353证明其他经济合同2-5 万元部分发改价格201X1494 号,计价费1998814 号,计价费1997285 号,皖价服201X5 号;皖价服201X132 号、公证申请人标的额 0.17%县司法局公证处一

10、、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

11、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10万元部分标的额 0.12%10-50 万元部分标的额0.1%50-100万元部分标的额 0.08%100-200 万元部分标的额0.06%200-300万元部分标的额0.04%300-400 万元部分标的额0.02

12、%400万元以上部分标的额 0.01%证明民事协议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元/件 100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元/件200 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部分的元/件300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元/件500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元/件700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元/件 100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元/件 60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元/件70办理证据保全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元/件 35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元/件 1703 对物的保全发改价格201X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皖价服201X

13、5号;皖价服201X132号、公证申请人元/件园区内工业企业不动产175,其他物证保全70,县司法局公证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

14、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元/件 130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元/

15、件170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元/件100元/件17提存公证元/件 35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元/件0.14%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证明对财产的清点元/件 700证明对财产的清算元/件 600证明对财产的评估元/件 700证明对财产的估损1700现场监督类拍卖、彩票销售不满50万元的(含 50)元/件 1005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元/件100100万元至 500万元的(含 500)元/件100500万元以上的元/件3 招、投标县司法局公证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等

16、收费政策;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2.监督管理执收单位准确履行收费职责;3.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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