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主体清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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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主体清理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政府办公厅于 201X 201X年 X月 X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政办201X24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公布。目前我办已完成第一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审核确认工作,并于 12 月30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通过审查,发现这项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的部门没有上报或上报不全,一些部门把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强制上报等。为继续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公布工作,按照省

2、政府法制办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政法201X30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清理标准(一)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停止实施;(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三)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的,应当停止实施;(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五)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

3、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三、报送要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标准重新做好行政强制主体、种类、程序及执法依据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行政强制汇总表(附件2)、行政强制办理程序流程图(附件3),于 3月 30 日前将上述材料(附电子表格)按照下列要求报送审核:(一)各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审核(市直部门还应当发送相应电子邮件至市政府法制办邮箱:);(二)各部门管理的单位报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三)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逐级

4、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其中,已经公布的10家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见附件4)报送附件2、附件 3的内容。四、其它事项(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同级政府授权,分批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机构性质、主要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二)行政强制汇总表、行政强制办理程序流程图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各级部门自行公布。(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公布情况将作为201X年政府及部门绩效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尚未完成清理报送工作的部门要抓紧报送,已经公布的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强制主体、种类、程序及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未及时上报确认、未经公布的单位,视为没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今后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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