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计量师解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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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注册计量师解题参考目 录1 计量法律法规及组织机构文档 2 计量技术法规及国际计量技术 3 量和单位 4 测量、计量 5 测量结果 6 测量仪器及其特性 7 测量标准 8 质量管理体系 9 计量安全防护 10 职业道德 11 测量数据处理 12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3 测量结果的处理和报告 14 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 15 检定、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 16 计量标准的建立、考核及使用 17 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编写和使用 18 比对和测量审核的实施 19 期间核查的实施 20 型式评价的实施 21 计量科学研究 0 / 1011 计 量 法 律 法 规 及 组 织 机 构 文

2、 档一 、 思 考 题 1 计 量 立 法 的 宗 旨 是 什 么 ? 答: 为 了加 强计 量监 督管 理, 保 障国 家计 量单 位制 的统一 和量 值 的准 确可 靠,有 利于 生产 、 贸 易和 科学 技 术 的 发 展,适 应社 会主 义现 代化 建设的 需要 ,维 护国 家和 人民的 利益。2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什 么 ? 答: 负责 研究 建立 计量 基 准、 社会 公用 计量 标准 , 进行量 值传 递 , 执 行强 制 检定和 法律 规定 的其 他检 定、 测试 任 务,起 草技 术规 范, 为实 施计量 监督 提供 技术 保证 ,并承办

3、有 关计 量监 督工 作。3 什 么 是 国 家 计 量 基 准 ? 它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什 么 ? 答: 国家 计量 基准 是指 经 国家质 检总 局批 准 , 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为 了定 义、 实现 、 保 存、 复现 量 的单位 或者 一个或 多个 量值 , 用 作有 关量的 测量 标准 定值 依据的实物 量具 、 测 量仪 器、 标准物 质或 者测 量系 统。 它的主 要 作 用是统 一全 国量 值的 最高 依据。4 什 么 是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 它 的 建 立 需 要 履 行 哪 些 法 定 程 序 ? 答: 社会 公用 计量 标准 , 是指经

4、过政 府计 量部 门考 核、 批准 , 作 为统 一本 地 区量值 的依 据 , 在 社会 上 实施计 量监 督具有 公正 作用 的计 量标 准。它 的 建 立 需 要 履 行 的 法 定 程 序 是 : 下 一 级 政 府 计量 行 政 部门 建立 的 最 高 等级 的 社 会公 用计 量 标 准 ,须 向上 一级 政府 计 量 行 政部 门 申 请 技 术考核; 其 他等 级的 社会 公用 计量标 准, 属于 哪一 级政 府的, 就由 哪一 级地 方政 府计量 行政 部门 主持 考核 。 经考 核 合 格符合 要求 并取 得计 量标 准考核 证书 的 , 由 建立 该向 社会公 用计 量标

5、 准的 政府 计量行 政部 门审 批并 颁发 社会 公 用 计量标 准证 书。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能 作为 社会 公用计 量标 准使 用。5 什 么 是 部 门 、 企 事 业 单 位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 如 何 实 施 管 理 ? 答: 部 门最 高计 量标 准是 指国务 院有 关主 管部 门和 省、 自 治区 、 直 辖市 人民 政府有 关主 管部 门, 根据 本部门 的 特 殊需要 建立 的计 量标 准, 作为统 一本 部门 量值 的依 据。 部 门建 立的 最高 计量 标准, 须经 同级 人民 政府 计量行 政 部 门主持 考核 ,取 得合 格证 的由有 关主管部 门

6、批 准使 用。企 事 业 单 位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是 指 企事 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 、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 计量标准,在本单 位内部 使 用 , 作 为统 一本 单位量 值 的 依据 。 建 立本 单位使 用的 各项 最高 计量 标准, 须经 与企 事业 单位 的主管 部 门 同级的 人 民 政府 计量 行政 部门考 核合 格后 ,取 得计 量标准 考核 证书 ,才 能在 本单位 内开 展检 定。6 实 施 计 量 检 定 应 遵 循 哪 些 原 则 ? 答:( 1) 计量 检定 活动 必 须受国 家计 量法 律、 法规 和规章 的约束, 按照 经济 合格的 原则 、就 近就 地进

7、行。(2) 从 计量 基准 到各 级计 量 标 准 直 到工 作计 量器 具的 检 定 程 序, 必须 按照 国家 计 量 检 定系 统表 的要 求进 行 。(3) 对计 量器 具的 计量 性 能、 检 定项 目、 检定 条件 、 检定 方法 、 检 定周 期以 及检定 数据 的处 理等 , 必 须执行 计量检 定规 程。(4) 检定 结果 必须 做出 合 格与否 的结 论, 并出 具证 书或加 盖印 记。(5) 从事 计量 检定 的工 作 人员必 须是 经过 考核 合格 ,并持 有有 关计 量行 政部 门颁发 的的 检定 员证 。7 强 制 检 定 的 范 围 是 什 么 ? 实 施 和 管

8、 理 强 制 检 定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什 么 ? 答 : 强 制 检 定 的 范 围 是 社 会公 用计 量标 准器 具、 部 门 和企 业、 事 业单 位使 用 的 最 高计 量标 准器 具, 以 及 用于1 / 101贸易结 算、 安全 防护 、医 疗卫生 、环 境检 测方 面的 列入强 制检 定目 录的 工作 计量器 具。实 施 和 管 理 强 制 检 定 的 主 要 特 点 :(1) 政 府计 量行 政部 门对 强 制 检 定 工作 统一 实施 监督 管 理 。(2) 固 定检 定关 系, 定 点 送 检 。 属 于强 制检 定的 工作 计 量 器 具, 由 当 地县 ( 市

9、) 政 府 计量 行政 部门 安排 。 当 地安排 不了 的, 送上 一级 政府计 量行 政部 门安 排。 政府计 量行 政部 门之 间可 以协商 跨地 区委 托检 定。 属于强 制 检 定的计 量标 准, 由主 持考 核的政 府计 量行 政部 门安 排。(3) 使用 强制 检定 计量 器 具的单 位, 应按 规定 登记 造册, 向当 地政 府计 量行 政部门 备案 , 并 向指 定的 计量检 定机构 进行 检定 。(4) 承担 强制 检定 的计 量 检定机 构, 要按 照计 量检 定规程 所规 定的 检定 周期 , 安排 好周 期检 定计 划, 实施强 制检定 。(5) 县级 以上 人民政

10、府计 量行政 部门 对强 制检 定的 实施情 况, 应经 常进 行监 督检查 ; 未 按 规定 向政 府计 量行 政部门 指定 的计 量检 定机 构申请 周期 检定 的, 要追 究法律 责 任 ,责 令其 停止 使用, 可并 处罚 款。8 非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如 何 实 施 计 量 检 定 和 管 理 ? 答: 非强 制检 定的 计量 器具 使用单 位应 当自 行定期检 定或者 送有 权对 社会 开展 量值传 递工 作的 其他 计量 检定 机 构 进行检 定。 使用 单位 应建 立计量 器具 设备 台帐 ,制 定检定 管理 办法 、规 章制 度和周 期检 定计 划。9 什

11、么 是 仲 裁 检 定 ? 如 何 实 施 ? 答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用 计 量 基 准 或 者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所 进 行 的 以 裁 决 为 目 的 的 计 量 检 定 、 测 试 活 动 称 为 仲 裁 检 定 。实 施 仲 裁 检 定 程 序 : (1)申请 仲裁检 定应向 所 在地的县 (市) 人民政 府 计量行政 部门递 交仲裁 检 定申请书 ;属有 关机关 或 单位委托 的,应 出具 仲裁 检定 委托 书。(2) 接受 仲裁 检定 或委 托 的人民 政府 计量 行政 部门 ,在接 受申 请后 7 日 内发 出进行 仲裁

12、 检定 的通 知。 纠纷双 方 接到通 知后 ,应 对与 纠纷 有关的 计量 器具 实行 保全 措施, 不得 破坏 其原 始状 态。(3)仲裁 检定由 县级以 上 人民政府 计量行 政部门 指 定有关计 量检定 机构进 行 。进行仲 裁检定 时应有 纠 纷双方当 事人在 场, 无正 当理 由拒 不到场 的, 可以 缺席 进行 。(4) 承接 仲裁 检定的 计量 检定机 构应 在规 定的 期限 完成检 定、 测试 任务 , 并 对仲裁 检 定结 果出 具仲 裁检 定 证 书 。 受理仲 裁检 定的 政府 计量 行政部 门对 仲裁 检定 证书 审核后 , 通 知当 事人 或委 托单位 。 当 事人 或双 方在 接到通 知 书 之 日起 15 日内 不提 出异 议 ,仲裁 检定 证书 有效 ,具 有法律 效力 。(5) 当 事人 或双 方如 对一 次仲裁 检定 不服 时, 在接 到仲裁 检定 结果 通知 书之 日起 15 日 内 可向 上一 级人 民 政 府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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