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2732833 上传时间:2017-07-27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523.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山科大研字 2016 20 号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已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第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科技大学 2016 年 7 月 19 日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 中国特色社会

2、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 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 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 (二)参加社会服务、 三助一辅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

3、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 侵犯研究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

4、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4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院在新生报到 结束 后 3 个工作日 内将报到情况书面报研究生院。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 研究生院 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 报到 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政治、 业务、身体健康和报名资格 等。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

5、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 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类别的研究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定向单位,也不得更改为非定向类别。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 者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复查不合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康复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向学校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5 第九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 两周

6、 内须到 学院 进行注册, 注册工作完成后学院 将 注册 情况报研究生院。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 请假或 申请延期注册 ,延期注册期限为 一个月 。 超过一个月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不予注册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由学科点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院统一协调。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 研 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

7、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 导师及 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 ,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 ,并报所在学院 和研究生院 备案 ,原则上请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 请假后要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并应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6 确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离校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请假外出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

8、产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三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 十三 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三 年。 第 十 四条 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二至五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三至八年。 达到最高年限仍未毕业者,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 籍。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 并取得相应学分,且 论文工作满足学校和所在学院论文答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 申请 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标准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 十五 条 在基本学制规

9、定的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完成学业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期 两年 内的 博士 研究生要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与基本学制内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 四 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7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程须采取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 开课 学院负责组织。 考试均按百分制 记 分评定。

10、学位课程 70 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 60 分为及格。 考查以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八条 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 可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没有注册的研究生 或所修课程缺勤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如已参加考试 ,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本人申请, 导师和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申请修读单位须有与研究生本人专业相关的学科(领域)授权点。 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

11、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8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 三 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 且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进入论文工作之前,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中期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 五 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 四 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转 学科(领域) 。如因 所学 专业调整、指

12、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校内转 专业 , 应 由 本人提出申请, 双方导师同意,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对培养计划的相应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批准 。 转 专业 只能在同一门类(类别)相关学科(领域)内进行; 开题报告完成以后,不得转专业培养。 (二)研究生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经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 9 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山东省

13、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 ) 应予退学的;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六 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一个月 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

14、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 七 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或达到休学条件,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 导师同意,学院党委副书记 和分管研究生副院长 认定, 学院院长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 10 累计休学时间 原则上 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 八 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 在校研究生待遇 ;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 (三)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 四 ) 休学研究生的人事档案不迁出学校 ;

15、( 五 ) 休学研究生在复学前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 ( 六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二十九 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三)研究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下学期开学前,向 学院 提交申请复学的书面 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 学院报 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制时限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停学的 , 需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批准, 一般时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11 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一年, 即停学 创业 时间累积不超过三年 。停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学制时限内。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累计两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