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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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一、 前言 截至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然非常缓慢,尝试提出一种考虑风险分级和无赔款优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机制。 二、 环境责任保险先验费率厘定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不盈不亏原则。收取的毛保费的公式:毛保费=纯保费+费用附加+利润 纯保费=期望年索赔成本 以下给出的是环境责任保险纯保费的费率厘定方法,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一方面要征收足够多的保费以覆盖其保险责任,另一方面试图在投保人之间公平地分担保费。为达到这个目的,通常采用经验费率的办法来确定保费。经验费率厘定,也就是在确定投保人的保费时,要考虑个人的索赔经验。即首先使用某些先验分组变量对被保险人进行分

2、组,形成若干个相对同质的风险集合,并厘定各组的先验保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经验信息对其每年的续保保费进行调整,形成后验保费。 由于不同的环境责任保险险种,风险的性质各不相同,应分别厘定。我们这里以水污染责任保险为例。现在国内很多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对环境责任保险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笔者认为,只按所属行业一个分级变量来进行划分未免有些笼统,不利于风险的细化。除了行业之外,企业所在区域情况也是决定环境污染损失大小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首先按照行业、地区这两个变量建立一个先验费率表。在水污染责任保险中,对于水污染高危行业、一般行业与轻危行业的分类如表1 所示。 地

3、区的划分则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201X 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分为环境敏感区和非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一是需特别保护的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二是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三是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

4、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非环境敏感区是指除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地区。 有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属于一个行业的企业,由于采取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他们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也大不相同,发生污染事故的概率也有很大差异。将这样风险不同的企业收取相同的费率,会使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丧失防灾防损积极性,没有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不能产生防灾防损的动力。然而,防灾防损措施可操作性差,不易内化为费率的衡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各企业排放污染物质的数量划分不同的标准。化学需氧量,即水体中能被氧化的物质在被氧化时消耗的氧气量,可以被看成水体污染程度的一

5、个衡量指标。这样在行业的基础上,又可分为如表2 示。 由此,得到关于行业、地区、企业污染程度三个变量的先验费率表,如表3 所示。 如表 3所示,r代表在非环境敏感地区、轻危行业同时也是污染程度轻的企业所要缴纳的先验费率,它也是表中最低的费率。通过该表,得到各企业投保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先验费率。以在非环境敏感区、轻污染程度的轻危行业为例,我们给出它的纯保费费率 r的厘定过程:纯保费=期望年索赔成本P=EP代表纯保费,S 为年索赔成本,N 代表年索赔次数,X代表一次索赔的索赔额。 由于索赔次数与索赔额是由不同的因素决定的,下面我们就需要分别得出索赔次数与索赔额的均值的估计。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是对突发

6、性的水污染责任风险厘定的费率,渐进性的污染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也不满足下面给出的模型。 索赔次数的估计:如表 3所示,我们采取了三个分级变量对不同的保单进行分级,所以处于同一级别的保单基本上具有相同的索赔频率。我们可以假设它们具有同质性。环境责任保险索赔次数具有以下三个特征:PPo可以证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随机过程为泊松过程,有 P 综上,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索赔次数服从泊松分布。 索赔额的估计:其他环境责任保险与水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相同,只是分级标准选取略有差异。采用以上费率厘定方法可以更有效的细化风险,同时也可以不断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而且从保险公司自身考虑,通过这种经验

7、费率的奖惩机制促使企业更好的防灾防损,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 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下面为大家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具体内容请查看全文。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和县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

8、经办工作。相对于县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县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1X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

9、,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

10、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

11、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X年更是达到 18 823 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1X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

12、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X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

13、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对策建议。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X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

14、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

15、,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

16、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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