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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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准确性赏析表述准确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字精练的前提条件。这体现在定义准确、分类准确、含义准确和用词准确几方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是】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1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原(办法)两个规章合二为一、修改整合的产物,共八章四十二条,全篇5000多字,既体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一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时代要求,又在公文的准确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借鉴学习。一、概念更加准确 对概念的描述,一般采取下定义的方法,而定义一般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说明。概念不准确,容易

2、引起歧义,难以准确表达意图,是公文写作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对比一下新条例与原条例、原办法就会发现,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的解释既全面又准确。 原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是】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1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原(办法)两个规章合二为一、修改整合的产物,共八章四十二条,全篇5000多字,既体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一体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时代要求,又在公文的准确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借鉴学习。一、概念更加准确 对概念的描述,一般采取下定义的方法,而定义一般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说明。概念不

3、准确,容易引起歧义,难以准确表达意图,是公文写作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对比一下新条例与原条例、原办法就会发现,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的解释既全面又准确。 原办法:“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新绦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关于公文的含义,三者都采取了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被定

4、义项=种差 邻近的属),但是原办法对“种差”概括不全面,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内涵的表述有三个要点:办法对“种差”概括不全面,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内涵的表述有三个要点对此没有表述。这个表述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所有公务活动,原办法只表述为“行政管理过程”,容易引起在经济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的误解。正是因为新条例揭示了公文的本质属性,才使得公文的工具属性和“具有特定效力”顺理成章。这样表述。就把党政机关公文与非党政机关公文(如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公文)区别开来了。第三,表明了党政机关公文的外在特征即具有“规范体式”,这

5、就比原条例 “规范格式”的表述更加准确。 在公文外延的表述上,新条例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外延作了概括:办法只表述为“行政管理过程”,容易引起在经济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的误解。正是因为新条例揭示了公文的本质属性,才使得公文的工具属性和“具有特定效力”顺理成章。这样表述。就把党政机关公文与非党政机关公文(如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公文)区别开来了。第三,表明了党政机关公文的外在特征即具有“规范体式”,这就比原条例 “规范格式”的表述更加准确。 在公文外延的表述上,新条例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外延作了概括没有对党的机关公文的外延作出概括,似乎党的公文仅限于条

6、例规定的14种公文,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对于党政机关公文这个概念,新条例既准确表述了其内涵,又全面概括了其外延,弥补了原条例和原办法在公文概念表述上的不足。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表述的示范作用在于,在公文写作中,如果涉及概念,既要尽可能准确表述其内涵又要确切地概括其外延,既不能有所遗漏也不能概括不全。 二、层次划分更加准确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文给人云里雾里、不得要领的感觉,就在于公文内容交叉、划分不准而致条理不明、层次不清。新条例在结构方面很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绦例章节的划分更加合理,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新条例以“公文处于不同生命状态”这一标准,将公文的

7、“生命周期”划分为撰制、办理和管理三个阶段,并以此为基础安排章节,较好地遵循了划分标准同一的规则。 第一阶段,公文处于“生产”过程公文撰制。此阶段,公文控制在发文机关手里。新条例按公文“生产”的时间顺序将这一阶段划分为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确定发文字号等)、印制(包括用印)、核验等环节,环环相扣,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如果将第六章中的第二十五条放于第五章,行文将更加合理)。原绦例将这一阶段划分为起草、校核、签发三。章,显得支离破碎,又将核发、发文字号、印制等内容置于“公文办理和传递”当中,不仅顺序与公文制作过程不符,而且这些环节并非处于“传递”当中。原办法将公文革拟、审核、签发、复核、缮

8、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虽然归纳为“制发公文的过程”,却定义为“发文办理”,显然,“发文”与“制文”是有区别的。 第二阶段,公文处于“使用”过程公文办理。此阶段,公文控制在收文机关手里。新条例按时间顺序将这个阶段划分为传递、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前后连续的不同环节,与公文处理的时间顺序一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遗憾的是在行文时颠倒了收文与发文的先后次序。原文秘部门手里。新条例按照不同性质将这一阶段的要求划分为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方法(又划分为归档、保管、复制、借阅、解密、销毁等)等几个方面,层次清楚,环节分明。原办法将这一完整阶段划分为公文归档和公文管理两个

9、更小的阶段(行文中分为两章),划分不甚准确,因为两者之间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公文归档本质上也属于公文管理范围。原条例将这一阶段划分为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三章,存在同样类似问题。 从整体上讲,新条例将公文的“生命”过程划分为撰制、办理、管理三个阶段,并对这三个阶段作了更加细致的划分,遵守了划分标准同一的逻辑规则,科学合理,层次清楚,衔接严密,章节简洁(比原绦例减少了四章)。这是值得公文起草者认真体会的。 三、表达更加准确 表述准确即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或事物的基本特征。公文只有表述准确,才能完整、真实、确切地表达发文机关的意图。新条例要求公文“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10、,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行文中出现政出多门、相互矛盾、下级无所适从等问题。这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对于公文标点符号的要求,原条例和原力、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原办法规定:条例既准确表述了其内涵,又全面概括了其外延,弥补了原条例和原办法在公文概念表述上的不足。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表述的示范作用在于,在公文写作中,如果涉及概念,既要尽可能准确表述其内涵又要确切地概括其外延,既不能有所遗漏也不能概括不全。 二、层次划分更加准确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文给人云里雾里、不得要领的感觉,就在于公文内容交叉、划分不准而致条理不明、层次不清。新条例在结构方

11、面很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绦例章节的划分更加合理,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新条例以“公文处于不同生命状态”这一标准,将公文的“生命周期”划分为撰制、办理和管理三个阶段,并以此为基础安排章节,较好地遵循了划分标准同一的规则。 第一阶段,公文处于“生产”过程公文撰制。此阶段,公文控制在发文机关手里。新条例按公文“生产”的时间顺序将这一阶段划分为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确定发文字号等)、印制(包括用印)、核验等环节,环环相扣,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如果将第六章中的第二十五条放于第五章,行文将更加合理)。原绦例将这一阶段划分为起草、校核、签发三。章,显得支离破碎,又将

12、核发、发文字号、印制等内容置于“公文办理和传递”当中,不仅顺序与公文制作过程不符,而且这些环节并非处于“传递”当中。原办法将公文革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虽然归纳为“制发公文的过程”,却定义为“发文办理”,显然,“发文”与“制文”是有区别的。 第二阶段,公文处于“使用”过程公文办理。此阶段,公文控制在收文机关手里。新条例按时间顺序将这个阶段划分为传递、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前后连续的不同环节,与公文处理的时间顺序一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遗憾的是在行文时颠倒了收文与发文的先后次序。原文秘部门手里。新条例按照不同性质将这一阶段的要求划分为管理制度、管

13、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方法(又划分为归档、保管、复制、借阅、解密、销毁等)等几个方面,层次清楚,环节分明。原办法将这一完整阶段划分为公文归档和公文管理两个更小的阶段(行文中分为两章),划分不甚准确,因为两者之间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公文归档本质上也属于公文管理范围。原条例将这一阶段划分为公文管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保密三章,存在同样类似问题。 从整体上讲,新条例将公文的“生命”过程划分为撰制、办理、管理三个阶段,并对这三个阶段作了更加细致的划分,遵守了划分标准同一的逻辑规则,科学合理,层次清楚,衔接严密,章节简洁(比原绦例减少了四章)。这是值得公文起草者认真体会的。 三、表达更加准确 表述准

14、确即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或事物的基本特征。公文只有表述准确,才能完整、真实、确切地表达发文机关的意图。新条例要求公文“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行文中出现政出多门、相互矛盾、下级无所适从等问题。这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对于公文标点符号的要求,原条例和原力、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原办法规定规定:“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这自然包括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对于公文中的数字与计量单位,原办法规定:办法规定规定:“公文中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新条例规定:条例规定与原

15、办法相冲突,原办法超越法律规定对公文中标点符号和数字的使用“自行规定”,原办法公文标题与公文正文在标点符号运用上两个标准,原条例强调符合主管部门而非法律规定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章总纲)的体现,更加准确地表达了发文机关意图。 新条例将原条例中的“校核”和原办法中的“审核”合并为“审核”,并且规定了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文理由、行文内容、职权范围、公式格式以及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一字之改,既赋予了“审核”新的内涵,又提高了审核的权威性,表明了制发公文应有的严肃态度,体现了党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精简文电、提高管理效率的意图,为提高公文质量提供了保障。 新条例规定,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与原绦例相比,删除了“发布党内法规”等表述。原则上讲,制定法规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党内没有“法”只有“规”,“发布党内法规”提法不妥。新条例不再将“条例”列为公文种类(原来列为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未列为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既解决了“条例”多年虚名运行(未取得独立行文资格,多以复式公文的形式出现)的问题,也与立法法作了很好的衔接(对“条例”的使用作出了专门规定),又不影响党政机关继续使用“条例”规范工作,表述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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