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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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

2、,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 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

3、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 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

4、,由实验员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食堂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3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贯

5、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

6、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

7、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4篇,结合饭店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利元胜总经理 副组长:彭小艳经理、贺强保安队长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8、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酒店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本酒店的消防管理制度。 3、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四章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酒店员

9、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五章防火管理制度 酒店(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消防法、机关

10、、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酒店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本酒店的消防管理制度。 3、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四章员工

11、消防安全职责 1、酒店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五章防火管理制度 酒店(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

12、行下述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13、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

14、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15、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

16、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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