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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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04-26豫环文2011 72 号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全省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环境

2、风险,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 29 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政策与投资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3、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

3、费用)须在 3000 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 5000 万元以上;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 2000 万元。4、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对确需建设的,应按主要污染物总量等量替代原则,先行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二、厂址选择5、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有合理的排水去向。符合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主导产业和规划环评要求的新建及异地改扩建项目,应进入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6、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4、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该按照保护区规划及相关规定,限期迁出。7、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不得在黄河、淮河干流及其它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侧 1.5 公里内建设。涉及南水北调干渠的项目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南水北调总干渠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8、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化工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在原址改扩建化工项目。9、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定,涉及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搬迁的,应制定可

5、行的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三、清洁生产10、化工建设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满足节能减排政策的要求;项目建设须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设计规范,项目设计单位须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11、鼓励技术工艺提升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12、化工企业应优化工艺及装备,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低污染的设备,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四、污染防治13、化工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 制度, 规范化建设技术先进、可靠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14、含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化工废水应

6、设置必要的处理单元;废水经企业内部处理达标后,原则上应进入周边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15、化工企业工艺废水管线及厂内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16、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尾气,不得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应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17、企业应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及河南省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贮存、转移,实现安全处置。18、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执行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规定。五、环境风险防范19、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应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事故应急物品、设备,事故

7、废水、初期雨水、消防废水必须有足够的收集、处置设施,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20、化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21、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其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六、附则22、本意见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河南省化工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应依据本意见。23、本意见中化工项目,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 )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医药制造业(不含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4、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2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07 217 号)同 时废止。主题词:环保 化工 管理 通知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抄送:各环评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 年 4 月18 日印发浏览次数: 411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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