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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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政办发16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养老办)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我

2、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及划转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做好基金筹集、划转、监督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农村养老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审核、个人帐户记录、基金管理、养老金收缴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纳入预算

3、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养老金收缴等各项服务工作。第五条 凡 18 周岁及以上新征地失地农民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征地时个人所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第六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社区,下同)、组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 60%,村、组集体按规定配套资金并拨付到账后,所差部分由个人缴纳;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财政补贴40%的三分之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第七条 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原则:6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

4、组集体分配 5%;2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 18 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 1500 元以上的,5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 5%; 3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统一扣缴集体配套资金、不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意愿单独办理。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八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凡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 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

5、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 0.3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保险费缴纳第十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档次确定为月领取80元、120 元、160元、200 元和 240元五个标准。参保人员须在高于村、组配套金额的前提下自选标准,实行分次达标,分段缴费,分段补贴,叠加领取。(缴费标准见附件)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xx年 1

6、2 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在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上再予个人缴费额(不含村、组配套资金)的 1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决。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在土地征用宣传动员阶段(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手续批准上报前)就主动申请参保、确定个人参保档次,并同意将个人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扣缴,或由个人缴纳。第十二条 新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农村养老办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报材料上报前,国土资源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将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和参保人同意扣缴为养老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县农村

7、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第十三条 每批次征地后村、组配套资金就近套入保障档次,所欠费用由参保人缴清后,县农村养老办再申报 40%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财政补贴的 40%资金由县财政局向省市申报,连同县级补贴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未到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套入保障标准后的差额,参保人员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县农村养老办签订缓缴协议。但参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第十五条 缓缴协议签订后,县农村养老办依据实缴保费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人员按协议补缴清保费

8、及利息后,县农村养老办再补报财政补助资金。第十六条 新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该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组统一组织参保。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批准上报日期为准,并以此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周岁年龄。第十七条 土地征用手续上报后,被征地村、组须在 10 日内对应享受村、组配套资金的人员征求意见、选定参保档次、测算补缴金额并造册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第十八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通知参保人向县统一规定的帐户补缴费用,负责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在参保人确认并签字后,连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

9、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报县农村养老办审核。第十九条 县农村养老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报县财政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并及时将资金全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第二十条 保障标准累计已达240 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实现稳定就业,按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户口从县内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

10、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村组所缴金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待到达领取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 国家个人存款利率涨、降幅超过1%(现为2.52%),未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所缴费用的积累率再做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由县农村养老办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持存折到代发银行领取。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清保险费用且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从次月起由县农村养老办按月计发所达保障标准的养老金。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但个人所享受的集体配套资金不

11、在某档次时,参保人应补齐到就近的保障档次。若确无能力补缴的,按实缴保费按比例结算养老金。第二十七条 已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每年均应准时参加县农村养老办进行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县农村养老办即当月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参保或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在 30 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县农村养老办申报停发手续。县农村养老办将个人帐户中个人和村组集体所缴费用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

12、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三十条 若国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将依照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基金风险防范(基金调整风险、长寿风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帐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农村养老办依法追回并处以35 倍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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