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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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STCW78/95 修正案通 过 10 年后,2006 年经 STW37 分委会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 81 次会议指示 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 STCW 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高优先权议题。2007 年 STW38 次会议确定了对 STCW 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 8 项原则: 保留 STCW78/95 修正案的 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条款;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考虑短

2、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考虑海上保安。根据以上 8 项原则,形成了需要审议项目的清单如下:STCW 公约第 I 章 第 I/1 条 定义和说 明;第 I/2 条 证书和 签证;第 I/3 条 关于近岸航行的原 则;第 I/6 条 培训和评估; 第 I/7 条 资料交流;第 I/8 条 质量标准;第 I/9 条 健康标准 - 证书的签发和登记;第 I/10 条 证书的承认;第 I/11 条 证书的再有效;第 I/12 条 模拟器的使用;第 I/14 条 公司的责 任;第 I/15 条 过渡 规定。第 II 章 第 II/1 条 对 500 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

3、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III 章 第 III/1 条 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制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III/2 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 3000 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III/3 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IV 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 V 章 第 V/1 条 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V/2 条 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V/3 条 对客船的船长、高

4、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 VI 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求生职能第 VII 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第 VIII 章 第 VIII/1 条 适于值 班;第 VIII/2 条 值班安排和 应遵循的原则 STCW 规则规则 A 第 A-I/11 条 证书的再有效;第 A-I/15 条 过渡规定;第 A-II 条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第 A-III 条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规则 B 第 B-I/11 条 关于证书 再有效的指导; 第 B-I/12 条 关于模 拟器使用的指导;第 B-I/15 条 关于过 渡条款的指导;第 B-VI/2 条 关于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

5、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指导。2010 年 6 月 21 日-25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外交大会上审议通过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正案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详细内容见附录。为了便于对修正案的理解,以下对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进行介绍。二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一)第 I 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 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 “书面证明”、 “电子员” 、“电子技工 ”、“高级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机工”、 “保安职责”等新定义。理顺了证书管理体系,将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

6、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或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

7、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对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 SOLAS 第 V 章第 14 条第 3 款的规定确保其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5 年。(二)第 II 章船长和甲

8、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和附属系 统,以保持安全的航行(管理级)的要求。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B II/1 第 20 条)。3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5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6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 VTS 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

9、内容。7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三)第 III 章轮 机部分的主要修正内容1删除“至少 30 个月的 认可的教育与培训” 的要求。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 STCW78/95 修正案的“不少于 6 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 提高到“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 6 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的指导下)服务资历。3明确了第 III 章的适任 证书发证要求与第 VI 章培训合格发证之间的联系。4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5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6新增电子员

10、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7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四)第 IV 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修正内容本次修订,对第 IV 章的有关概念进行了修改。将第 IV章标题“无 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修改 为“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本章中出现的“ 无线电人 员”全部被改为“无线电操作员” ,此外,在第 I 章的规则 I/1(定义和说明)中增加了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的概念。表 A-IV/2、第 B-IV/2 节中的IMO 商船搜救手册 被修改为国际 海空搜救手册。(五)第 V 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内容1对 STCW78/95 修正案的液货船船

11、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的调整,由V/1液货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解为V/1-1油轮、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及V/1-2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新增加了5种证书: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油轮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2新增负有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3将原来的 V/2“滚 装客船的

12、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 V/3“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改为 新的 V/2。第 V/2 条标题相应改为“ 客船船 长、高级船员、普通船 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 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4在B部分,增加了:B-V/d近海移动装置(MOUs)使用规则的指南;B-V/e 对 近海供给船上的船 长、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南;B-V/f对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南;B-V/g对航行极地水域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南;(六)第 VI 章应急、职业安

13、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主要修正内容1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2保安培训分为 4 类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当保安意识培训或者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没有包含在签发证书的条件中,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 ,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3对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 5 年船员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

14、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但对于“如何保持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适任能力的方式与方法”公约并没有明确。(七)第 VII 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的主要修正内容增加了申请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应符合的适任标准、支持级船员发证资历要求和甲板部、轮机部特殊综合培训项目的指导。(八)第 VIII 章值班的主要修正内容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足够休息时间的措施,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药物和酒精的滥用,应制定的适当措施。增加了负有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的规定、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三在

15、马尼拉外交大会讨论确定的内容2010 年 6 月马尼拉外交大会对 STW41 次会的一些未解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最终予以确定,具体介绍如下:1STCW 独立评价报告的资料公开与获取问题;规则A-I/7“具有 资格人员 的小组”中“改进措施” 的要求。2“海 员健康 职业准入最低 标准表” 、“最低视力标准表”及“最低体能 标准表” 是否 维持在规则 B 部分还是并入规则 A部分。3短航线船舶上船员有关休息时间的豁免条款。四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表STCW 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修订的内容对照表第章 总则2010 年 1 月召开的 STW41 届会议对 STCW 公约和规则的第 I、

16、II、III、V、VI、VII、VIII 章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审议。下表将本次会议及此前几个会议修订内容的审议情况进行了归纳。条款 段落 修订情况修订情况 对策 备注规则/1 定义和说明I/1-1 款、I/1-4 款新增概念及条款新增“适任 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 、“书面证 明” 、“电子员” 、“电 子技工”、 “高级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机工 ”、“保安职责 ”等新定义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证书分为三层,即:适任证书(COC );专业培 训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书面证据统一 我国 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的证书种类和概念。(Documentary evidence)。适任证书是指按照本附则第 II、III、IV 或 VII 章的规定签发和签证给船长、高级船员和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的,并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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