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27101070 上传时间:2018-01-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 年9 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 10 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19971024 实施日期:19971024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四章 更变登记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

2、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六条 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

3、)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全省性企业;(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八条 凡企业名称中使用 中国 、 国家 、 中华 字样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中使用 海南 字样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二)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集团公司的组织章程必须由其成员企业共同签章

4、。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资产类型;(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源;(四)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五)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经营期限;(六)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分支机构状况;(十二)终止程序。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组织章程除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载明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的

5、组织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即发生效力。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法人,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成立后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在企业住所地银行设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并应当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注入;最后一期出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 年内注入。投资者要求延期

6、出资的,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的行业或者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经营下列行业或者项目,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一)涉及国家需要垄断、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业或者项目;(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专项审批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者项目。前款(一)、(二)项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第十五条所列行业或者项目的,有关部门从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更变登记

7、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转让注册资本的,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修改组织章程,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修改内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或者董事会决议及修改的章程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的,还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三)转让注册资本的

8、,提交转让合同及有关文件;(四)涉及合资、合作、联营合同或者协议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者协议。 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自行终止、被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或者董事会决议;(二)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三)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提交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 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 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

9、户银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纳税;(三)监督企业法人遵守法律、法规;(四)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五)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六)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

10、制度,凡跨年度办理年检的企业法人,按自动注销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年更换一次。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定期就企业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发布公告。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原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毁。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企业法人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发给批准证书、文件或者许可证,超过规定期限,登记主管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拒绝发给批准证书、文件或者许可证,又不予以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

12、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擅自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业或者项目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年检的;(四)不按规定期限注入注册资本的;(五)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营业执照正副本的;(七)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八)从事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查处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13、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企业法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行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项手续。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1993 年11月 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