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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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宜居环境理念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

2、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生态型宜居城市建设。二、划分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三、划分依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3、防治法、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四、养殖区分类区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

4、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 -五、区域划分禁养区范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六都水厂西江吸水口、云浮硫铁矿西江吸水口、水坑塘、赤黎坑水库、新坪路水库、东风水库、大牛栏水库、桂香围等已划定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及水域。各类功能地表水体 400 米以内陆域

5、。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各镇建成区和农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在上述区域以外的行政办公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及周边500 米范围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 米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区城区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限养区范围。城市规划禁养区外延 500 米以内的范围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 1 公里以上。各镇建成区和农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在上述区域以外的行政办公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禁养区外延

6、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延 500 米范围以外的区域,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外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 4 -限制养殖的区域。适养区范围。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镇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六、分级管理规定根据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逐步调整全区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

7、序发展。已建、在建或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凡是违反有关规定,区环保、畜牧主管部门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强制关闭或取缔意见,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关闭或取缔决定,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统筹负责实施,区环保、畜牧、水务等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一)禁养区的管理规定。1.禁养区范围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及一般养殖户,其中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猪100头以上(含本数,下同)、肉牛10头以上、奶牛20头以上、鸡(鸭、鹅)1000羽以上、兔100只以上、羊50只以上规模的养殖场;一般养殖户是指常年存栏量猪100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肉牛10头以下、奶牛20头以下、鸡(鸭、鹅)1000羽以下、兔100只以下

8、、羊50只以下规模的养殖户。- 5 -2.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户)要在2017年底前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强制关闭或取缔决定,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统筹负责。区环保、畜牧、水务等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建一般养殖户由区政府视其所在区域敏感程度及污染程度确定搬迁时限。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地范围以已建成城区和农村居住相对集中区的养殖场及一般养殖户,一律要在2017年底前搬迁,逾期不搬的,由区政府依法强制关闭。3.所有禁养区范围的养殖场及一般养殖户在未搬迁前须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4.对农户庭院饲养(是指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基本用于自给的饲养方式)

9、,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给为主的家禽,严禁猪、牛等家畜的饲养。(二)限养区的管理规定。1.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规模。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户)大力推广沼气工程治理技术,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和缩小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及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确定。- 6 -2.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对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或无法完

10、成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建和已建未养的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责令拆迁。3.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成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关闭。(三)适养区的管理规定。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 评价” 和“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11、同时使用)制度。凡畜禽养殖场主体工程、沼气工程、消纳土地和防治设施没有实现“三同 时” 的,不得正式开展养殖活 动,并限期整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任意向河流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渣、污水等,否则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废水须达标排放,严禁将达标- 7 -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二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体,须经过一定距离的消减才能进入开放水体。4.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

12、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的原 则,实施清 洁养殖,采取清污 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812001)执行。5.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2)在城市建成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养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6.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畜禽养殖场实行关停。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排污申报工作,对达到技术规范和达标排放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未完全达标的,发放临时许可证并提出限期治理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关闭没有治污能力或环境条件不允许的养殖场。七、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云县府办2011 120 号文同时废止。-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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