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脊髓灰质炎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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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脊髓灰质炎(脊灰)又名小儿麻痹,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Poliomyelitis、Polio)一种急性传染病,人是脊髓灰质炎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患者多为一至六岁儿童,临床表现主要有发热、咽痛、严重时肢体疼痛,发生瘫痪。二 000 年十月,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我国所属的西太平洋地区已实现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但是,与我国接壤的一些国家仍有脊灰野病毒存在,出现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脊灰的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一、总则(一)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脊灰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

2、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工作原则脊灰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的原则。(三)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编制。(四)适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兰 州 市 突 发 疫 情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二、疫情监测、报告与公布(一)疫情监测 1、做好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2、监测重点:所有 15 岁以下出现急性弛

3、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重点监测对象。3、(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病人首诊负责制,及时筛查、报告疑似病例和采集粪便标本。(2)采集的粪便标本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检测。(二)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发现脊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利用现有疫情报告网络实现网络直报。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 10 时前将前一日 24 小时内的病例发病、转

4、归等情况汇总,以传真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报告,包括“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县(区)上报数据汇总后,以相同方式于每日上午 11 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三)疫情公布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疫情。三、突发疫情的判定与分级按照疫情由高至低划分为三级,即级(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橙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级(黄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红色警报):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发现 cVDPVs 病例。级(橙色预警):发现单例 VDPV 病例时或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2 月以内发现 2 例或 2 例以上的 AFP病

5、例监测中的临床符合病例。级(黄色预警):发现高危 AFP 病例或高变异株 AFP 病例。四、疫情应急响应兰州市脊灰防治专家组提出疫情预警等级报告,经兰州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等级,直至解除相应预警。(一)三级响应-三级预警2三级响应必须是在市疾控中心专家指导下完成,必要时可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协助调查、指导。1、对高危 AFP 病人进行详细医学检查,核实诊断,了解发病治疗过程,免疫史及接触史等,并拍摄病人影像资料。2、对高危 AFP 病人自发病起隔离 40 天,第一周为呼吸道和消化道隔离,以后为消化道隔离,排出的粪

6、便及呼吸道分泌物应经过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沾有粪便的尿布、衣裤煮沸消毒,被服应日光曝晒,对病家居室,厕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短期消毒。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0 天,如有发病,立即送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对其粪便也应作消毒处理,并及时采集 5 名 5 岁以下密切接触者的单份粪便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4、脊灰疫苗接种率评估:在病例所在村(街道)或可能的感染地点,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至少调查 30 名 5 岁以下儿童的脊灰疫苗服苗情况。5、AFP 病例主动搜索。调查了解病例所在村(街道)和临近村(街道)1 年内有无类似病例发生。3 年内县(区)级以上医院有无 AFP 病例漏报。调查了解 3

7、 年内各级医院与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 AFP 病例主动监测情况。6、脊灰疫苗的应急强化免疫,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 0-47 月龄儿童为主的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工作。7、AFP 病例主动监测: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区域内所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 AFP 病例主动监测工作,每 10 天派专人到监测医院的有关科室进行查询,发现 AFP 病例及时上报和调查处理。(二)二级响应-二级预警二级响应必须是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指导下完成。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参照三级响应的(1)(2)(3)条处理。2、脊灰疫苗接种率评估:通过查阅计免资料和现场调查等方法,对脊灰疫苗接种率进行评估

8、。3、脊灰疫苗接种率搜索:、在病例所在乡镇、街道和临近乡镇、街道入户调查 15 岁以下儿童的跛行情况。、3 年内病例所在乡镇、街道及临近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县(区)级以上医院有无 AFP 病例漏报。、调查了解 3年内各级医院与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 AFP 病例主动监测情况。4、脊灰疫苗的应急强化免疫:在全市开展 047 月龄年龄段为主的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工作。5、AFP 主动监测: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区域内的县(区)级及县(区)级以上医院 AFP 病例主动监测工作,各乡镇街道防保人员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 AFP 病例主动监测工作,每 10 天派专人到监测医院的有关科室进

9、行查询。6、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一旦发现有 AFP 病人,要立即上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8、县(区)卫生局要在本行政区内指定具有收治传染病病人条件的医院做好收治脊灰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三)一级响应-一级预警一级响应必须是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指导下完成。一级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直至解除一级预警。1、脊灰疫苗接种率评估:通过查阅计免资料和现场调查等方

10、法,对全市近 5 年的脊灰免疫接种率进行评估。2、AFP 病例主动搜索:在全市开展 15 岁以下儿童的入户跛行调查。3 年内全市所有县(区)级及县(区)以上医院有无 AFP 病例漏报。调查了解 3 年内全市各级医院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 AFP 病例主动监测情况。33、对确症病人立即送指定医院实行隔离治疗,收治病人的医院要积极治疗病人,降低病死率,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脊髓灰质炎尚无特效的治疗,以对症治疗处理为主。急性期治疗:a、一般治疗 卧床休息隔离,避免劳累。肌痛处可局部湿热敷以减轻疼痛。瘫痪肢体应置于功能位置,以防止手、足下垂等畸形。注意营养及体液平衡。重症患者可予强的

11、松口服或氢化可的松静滴。继发感染时加用抗菌药物。b、呼吸障碍的处理,重症患者常出现呼吸障碍,往往是引起死亡的主因。应根据引起呼吸障碍的原因积极进行抢救,必须保持呼吸道通畅,以免加重呼吸及吞咽困难,必要时及早做气管切开。脊髓麻痹、呼吸中枢麻痹影响呼吸肌功能时,应采用人工呼吸器辅助呼吸。循环衰竭时应积极处理休克。促进瘫痪的恢复,在热退尽、瘫痪不再进行时,及时选用以下各种疗法:a、针灸治疗 适用于年龄小,病程短,肢体萎缩不明显者;b、推拿疗法;c、功能锻炼;d、理疗 增进局部血液和炎症吸收;e、其他,可用拔火罐以及用手术矫治。4、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脊

12、灰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饮水及饮食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五、应急响应的解除(一)二级响应的解除:高危 AFP 病例的粪便标本经省级以上脊灰实验室检测为阴性,或非脊灰肠道病毒或者脊灰疫苗菌株病毒无变异,经过市脊灰防治专家组讨论确定后,可解除响应。(二)一级响应解除:从最后一例 AFP 病人或其接触者粪便中分离出脊灰疫苗变异株后连续 2 个月未从 AFP 病人或其接触者粪便中分离出脊灰疫苗变异株;或从最后一例 AFP 病人或其接触者粪便中分离出脊灰野病毒株后

13、,连续 3年未从 AFP 病人或其接触者粪便中分离出脊灰野病毒株,经过市脊灰防治专家组讨论研究上报后,二级响应经省脊灰防治专家组,一级响应经国家脊灰防治专家组同意后方可解除响应。六、疫源地处理(一)在城市社区发生例脊灰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居民楼,即实施该栋居民楼涉及单元的隔离封锁;发生例以上又涉及两个单元以上时,即实施该栋居民楼的完全隔离封锁;当居民小区内发生 5 例或以上时,即对其所在小区进行全面隔离封锁,隔离时间为天。当地县区级疾控部门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对上述场所立即进行消毒。(二)农村一个自然村发生 1 例脊灰实验室确病例的,即实施该村的隔离封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立即进行消毒。(三)

14、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居民楼、居民小区、自然村和行政村进行隔离封锁,并予以公告。对更大范围隔离封锁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四)隔离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被隔离人员的思想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七、保障措施(一)疫情处置中有关部门的协调职能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的分工,加强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经贸和医药部门要做好预防、治疗药品和器械的物资供应工作;交通等部门要保证做好防治“脊灰疫情”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公安、武警部队要分别做好隔离区的治安和安全保障工作。在突发疫情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

15、、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二)收治脊髓灰质炎病例医院的保障。对收治脊髓灰质炎的定点医院,根据疫情的动态发展,提前做好人员、药品、设备物资的准备工作。(三)物资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案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四)技术保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脊灰防治、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应急条例、高危 AFP 病例和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及疫情监测、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5、人力资源保障。市卫生局应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备队,并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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