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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主讲人:傅靖慈学号: 20120501371 处罚法定原则2 处罚公正原则3 处罚公开原则主要原则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 权利保障原则主要原则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P278其他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7、一事不再罚原则A、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分离B、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C、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D、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
2、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下列行政行为违反了哪项原则呢?A:超市以 “偷一罚十 ”的警示牌的规定进行处罚B:交警大队当场收缴罚款 100元C:派出所自行拘留交通肇事者赵某 3天D:地方政府处罚决定对本地人从轻对外地人从重E:李某超载在甲区域内被罚毕驶入乙区内又被罚F:执勤人员因违法者辩解加重处罚G:郭某闯红灯被罚 200元,上网查询却搜不到信息请你找出下面两个案例分别有
3、哪些违法之处,违反了什么原则。 : 2006年 6月 6日,派出所根据一封匿名举报信直接打电话通知宋某,当场对其做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他 3日内将罚款交纳至派出所。: 2012年 12月 12日,个体户王某在东大街十字路口张贴招收服务员的小广告,刚贴了几张,就被巡逻的城管发现了,于是立即停止张贴并上交了尚未张贴的所有小广告。城管在发现王某后,不容分说,当即向赵某挥舞拳头猛击其头部、腹部,殴打约 5分钟。之后,在简单询问后,城管又以王某违反本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 当场罚款500元,并当场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4、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5、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让 我们 回到最初那 个点!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与公正、公平原则【 案情 】1998年 8月 5日,李某与妻子去农贸市场卖自家自产的青菜,市场管理员田某将李某的秤拿走又征收管理费。李某在交费过程中流露出不满之意,二人遂发生口角。田某将李某的秤撅断。随即双方抢夺杆秤,在此过程中,互有推、拽行为,给二人均造成轻伤(李某左耳后方有一创口,长 4公分;田某左侧面颊部亦有外伤)。随后,田某将李某拽进市场工商办公室,拿起一根铁棍欲打李某,李某跑出门外跌倒,被田某及市场商贩又拽回办公室,田某同几个商贩对李某施以殴打
7、,致休克状态。李某头部外伤,头皮开放性损伤(长 5公分),胸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颈部多处擦外伤,住院治疗 52天,共花医药费数千元。田某共花医药费 47元(未住院)。某区公安分局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19、 22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殴打他人对李某作出处以治安拘留 15天,赔偿田某全部医疗费的裁决。李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对分局的裁决做了部分变更,维持对李某拘留 15天的处罚和赔偿田某全部医疗费的决定,但责令田某也赔偿李某医疗费的 30%。李某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公务?分歧 : A-李某是在田某执行公务时与其发生争执进
8、而相互殴打的, 李某的行为妨碍了田某实施市场管理的公务行为,因此构成妨碍公务。B-李某并没有妨碍公务,因为李某只是对田某在收费之前将自己的秤拿走的行为表示不满,并没有妨碍其执行公务,而且,李某也缴纳了管理费,说明李某服从管理。( 2)区公安分局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19、 22条规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是否正确?分歧 : A-李某不服田某的管理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致使田某受轻伤,因此,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罚是正确的。B-李某与田某发生殴打是由于田某将李某的秤撅断造成的,是田某耍特权的结果,田某应承担责任。因此,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对李某处罚是不恰当的。行政
9、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与公正、公平原则 ( 3)本案中,田某对李某实施了严重的殴打行为,但区公安分局却只对李某实施处罚,对田某不予处罚,该做法是否属于显失公正? 分歧 : A-田某对李某实施的殴打行为是其在执行职务时作出的,因此属于职务行为,即使该行为有可责难性,也应由田某所属的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区公安分局没有必要给予处理。 B-田某的行为发生在其对李某的收费行为结束之后,其职务行为已实施终了,而且,造成二人相互殴打的起因是田某将李某的秤撅断,并且,田某还指使他人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休克,这一系列行为,已经触犯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区公安分局应对田某的行为给予处罚。而区公安分局只对李某实施处
10、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公正、公平原则,因此,是错误的。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与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与公正、公平原则 【 评析 】 ( 1)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妨碍公务。妨碍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构成妨碍公务,必须具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本案中,李某并无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在田某对李某收费时,李某并没有阻碍田某的收费行为,而是缴纳了管理费。只是收费后,李某对田某在收费前将其秤拿走表示不满,二人才发生口角。在田某滥施淫威,将李某的秤撅断后,二人才发生殴打。从事实上看,二人
11、殴打的行为是在行政收费行为结束以后发生的,此时田某实施的已经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当然不能认定李某构成妨碍公务。既然李某不存在妨碍公务的行为,区公安分局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 19、 22条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 15天的行政处罚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2)区公安分局在处理李某与田某相互殴打致伤的案件中,只对情节较轻的李某实施处罚行为,而对情节严重的田某不予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原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笔者认为,从本案的案情看,在李某与田某抢秤过程中二人相互推拽,造成双方互有轻伤,双方都有过错。之后,田某将李某拽到市场工商管理办公
12、室,操起一根铁棍欲打李某,因李某跑得快而未遭毒打。其后,田某又将李某拽回,并与众商贩一起毒打李某致其休克。这一系列行为表明,田某已经不是在执行公务,而是对李某进行打击报复,以泄私愤。因此,田某对李某的伤害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区公安分局却对田某的行为不闻不问,视而不见,只对李某进行处罚,这明显属于偏袒一方的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原则直接抵触的,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综述 】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妨碍公务,殴打他人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天,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在责任认定上,责任不明、处罚不当,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依法判决李某与田某相互承担各自所应承担
13、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与公正、公平原则2013司考模拟案例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 “打死人了,打死人了。 ”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 “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 ”的证词,对胡某拘留 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 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
14、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 5天为罚款 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问题 】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 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 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 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为什么 ?【 答案 】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 3天。(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 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15、制度。(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 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 “ 一事不再罚 ” 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考点集成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 第 36条规定:除本法第 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 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 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 32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PPT模板下载: 行业 PPT模板: 节日 PPT模板: www.1pp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