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27023294 上传时间:2018-01-0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2“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越秀宣传教育周法治宣传专刊宣传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部分的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2、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宪法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3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

3、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4、。4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权力的制约原则 (四)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5、究,人人守法,严格监督法律的实施。 我国的政治制度:我国有四大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和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是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象征:国家象征是一个主 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5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我国的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

6、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

7、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6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

8、活和教育。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二)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劳动的义务;(五)受教育的义务;(六)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七)依法纳税;(八)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选举制度:选举 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7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一 )普遍性原 则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

9、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 )选举权 平等原 则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三 )直接 选举与 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

10、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 )无 记名投票原 则8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

11、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9(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2、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三 )居民委 员会与不 设区的市、市辖 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1以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10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