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侦查、起诉、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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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措施、侦查、公诉特别程序,西北政法大学 宋志军,第四讲 强制措施,一、拘传,(一)拘传的持续时间及禁止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禁止性规定: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二)延长特殊情形的拘传时间,第117条第2款增加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拘传的性质属于强制到案,拘传适用中注意的问题,为什么需要特殊情况下延长拘传的时间? “第一个12小时”有时非常关键有些案件不够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变相规避12小时的潜规则。,如何理解延长拘传时间的条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案情重大、复杂

2、的标准?同时满足“需要拘留、逮捕”,(三) 拘传期间的人道待遇,第117条第3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一日三餐吃饱?8小时睡眠可否保障?还是更短?,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金数额的衡量因素,01,02,03,04,取保候审保证经的缴纳及退还,第70条新增缴纳程序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71条细化了退还的程序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人应遵守的规定,禁止令,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

3、驶证件交执行 机关保存,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条件,对象之一:符合逮捕条件的 条件:【体现人性化和办案的需要平衡】(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的替代,对象之二: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目的:【取保的替代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新措施,(1)电子监控(2) 不定期检查 适用的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通信监控适用期间:侦查阶段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及禁止性规定,限制条件 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 审批程序 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禁止性规定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5、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检察院的监督职责,73条第4款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新增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四、拘留,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第83条新增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后的通知,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例外:(1)无法通知或者(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

6、人的家属。,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第165条一般情况:14天特殊情况:延长1-3天,最长17天,五、逮 捕,逮捕的条件,(一)一般条件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人身危险性条件【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人身危险性衡量因素【79条新增】,(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重罪案件应当逮捕,1.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

7、.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予以逮捕,有前科和身份不明的人应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应当予以逮捕。,监视居住向逮捕的转换时, 拘留为过渡措施,第75条第2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审查批捕程序的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1.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

8、应当讯问未成年嫌疑人 3.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逮捕必要性的审查【9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的通知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去掉了有碍侦查】 去掉了 单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五讲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侦查程序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1.侦查中心主义 侦查质量直接决定刑事诉讼成败2.公开度很低3.强制性很

9、高4.线性构造,(二)侦查程序改革的目的,二、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第116条增加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009.2、云南李乔明猝死看守所 “躲猫猫”事件 “看守所的24种死法”,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辨认现场”的名义带出看守所讯问 加强对带出看守所进行侦查活动的监督,现场口头传唤嫌疑人,第117条第1款增加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三)告知如实供述,从宽处理,问题一:如实回答是否应取消?,第118条保留了“应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

10、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嫌疑人是否有说谎的权利 是否与不得强迫证实有罪冲突,问题二:坦白从宽“程序法定”化,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在第67条增加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落实,禁止强迫,但鼓励自愿供述、认罪“供述自愿性的保障” 第208条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公民有自主选择权 美国95%以上的选择认罪和辩诉交易,(四)讯问时录音录像,法条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

11、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适用中的问题之一:没有地点限制,尽量录音、录像 录音还是录像可以选择2005最高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07年10月1日,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全程录2007.3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适用问题二: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完整性”,“全程性”,从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开始不间断地录到讯问结束,不能中间考试,不能随意间断。 “完整性”,必须提交最原始录制的,不能提交经过复制、剪辑、拼接等修改过的。,(五)增加询问证人的地

12、点,法条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条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条 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

13、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五)采集身体样本,法条 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特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采集身体样本 “采样”,适用中的问题一:采样的范围,“等”如何理解 毛发、汗液、粘膜、皮屑、唾液、精液、呼出气体,适用中的问题二:采样的对象范围,嫌疑人、被害人不包括证人、与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特征的人) 实践中的问题:有时确实需要对第三人进行采样,如何处理?,适用中的问题

14、之三:强制采样,依据:采样属于人身检查的下位概念 对嫌疑人可以强制人身检查,即可以强制采样需注意的问题:只能对嫌疑人强制采样不能对被害人强制采样,(六) 增加对财物及有价证券的查封、冻结,法条 第139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 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法条 第142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

15、、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立法精神,1.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2.适应社会生活、经济的发展,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将在“勘验、搜查中”改为“在侦查活动中”2.将“物品”改为“财物”,解决实践中遇到财产性的财物是否能够作为扣押对象的困惑和争议3.“扣押”改为“查封、扣押”4.增加不得“调换”,保证物证的原始性、关联性,,物证完整性:证据效力的来源,物证完整性对物证证明力的影响,三、技术侦查措施,(一)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技术侦查还是秘密侦查?,秘密侦查,一类特殊侦查手段的总称 秘密侦查分为:监控型和乔装欺骗型,第一类型 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侦查人员通过一种不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方式,对其与外界的联系,活动或者特有的物品进行秘密监督与控制的秘密侦查方法。,第一种:谈话、通讯的监控,窃听、电话监听、传真监控、普通纸质信件检查、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监控。 窃听:对谈话的直接窃听、通过安装窃听设备进行侦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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