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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69 号),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有关 规 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 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 59 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 规定 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9月22日分 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司 承 办 办 公 厅 2017年 9月 26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