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届高三下语文周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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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 1 页 共 18 页厦门一中 2017 届高三下市质检模拟考二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分第卷(阅读题)和第卷(表达题)两部分。 22 小题, 满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50 分钟。 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学校、班级、考生号、试室号和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填涂考生号。2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各题目指定区域内的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再写上新答案。不准使用铅笔或涂改液。不按以上要求作答无效。第 I 卷 阅读题一、现代文阅读( 35 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 9 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 3 题。

2、周代, 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 但我们还是看到, 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 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 据 礼记 记栽, 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 ?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 应尽快焚毁, 否则将处罚

3、当事人及相关官员。 唐朝 唐律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 一些商贩 ?

4、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 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 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 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 ?(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2 第 2 页 共 18 页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

5、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 不正确 的 一项 是( ) ( 3 分)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原文】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 ?五谷不时,果实

6、未熟,不鬻于市。?A 项说法同原文的“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一致;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原文】汉朝二年律令规定: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

7、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B 项说法同原文中二年律令的“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规定和唐律中有关规定一致。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一年。1 C 解析: D项说法同原文中“徒一年”的说法一致。和 C 项相关的原文第二段二年律令的记载是 :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可见,如果肉类致人中毒,

8、应该马上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而 C 项的前半部分表述为“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主使官员”的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 C 项前半部分的表述有误。唐律规定,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令人生病者,3 第 3 页 共 18 页将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致人死亡,将判处绞刑。可见唐律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这与 C 项的后半部分的表述是相符的。2下列理解和分析, 不符合 原文意思的 一项 是( ) ( 3 分)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原文】原文第三段指出:“ 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

9、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由此可见, A 项的表述是符合原文意思的。B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C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同时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D与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2. B 解析:原文第三段中举出了几项行会的职责,比如“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 “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 以及 “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

10、不法行为” 。可见 C项中 “监督从业者的合法经营” 应该是宋代行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另外 都城纪胜中记载:“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由“科索”一词可知,行会的另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帮助官府向不同的从业者收取费用。因此 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再看 D 项,原文第三段说: “ 宋代法律也继承了 唐律 的规定, 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唐律 的规定, 第二段已经陈述过, 凡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而致人死亡者, 将判处绞刑。所以 D 项的表述与原文意思是相符的。 和 B项相关的原文第三段提到, 宋代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的问题,因此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

11、管的需要, 设立了行会, 要求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 同时原文中也说到:“ 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 ”可见,行会组织是商人们依照经营类型自发组成的,它并非是政府机构,其性质类似于一种民间组织。因此 B 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 不正确 的 一项 是( ) ( 3 分)A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先看 A 项,原文第二段讲到汉朝二年律令的规定,如果肉类致使人食物中毒的情况出现后,

12、应该马上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但究竟怎样量刑,没有具体说明。而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各有处罚标准。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与汉代的相比,较为详尽周密。因此 A 项的表述是正确的。B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方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4 第 4 页 共 18 页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C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经过汉、唐的发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D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唐宋法律对今人的启示。3 B 解析: C 项是综合考察全

13、文的选项。 由原文第一段可知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原文第二段表明了汉唐相关法律的发展,原文第三段说明宋代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制相对健全、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此可见, C 项的理解分析是正确的。原文第四段说: “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 ” ,而 D 项就是启示之一。从汉代的“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 ,唐代的“ 以故致死者,绞 ” ,直至宋代形成了政府与行会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以看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施以重罚,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 D 项也是正确的。和 B 项相关的原文第三

14、段讲到: “ 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 商铺、 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 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 ”因此 B 项前半部分是正确的。原文接着说到: “ 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 ”可见,应该由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而并非是宋代政府,所以 B 项的分析是不正确的。(二)文学类文本阅读( 14 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4 6 题玻 璃 贾平凹约好在德巴街路南第十个电杆下会面,去了却没看到他。我决意再等一阵,踅进一家小茶馆里一边吃茶一边盯着电杆。旁边新盖了一家酒店,玻璃装嵌,还未完

15、工,正有人用白粉写 ?注意玻璃 ?的字样。吃过一壶茶后, 我回到了家。 妻子说王有福来电话了, 反复解释他是病了, 不能赴约,能否明日上午在德巴街后边的德比街再见, 仍是路南第十个电杆下。 第二天我赶到德比街,电杆下果然坐着一个老头, 额头上包着一块纱布。 我说你是王得贵的爹吗, 他立即弯下腰,说:我叫王有福。我把得贵捎的钱交给他,让给娘好好治病。他看四周没人,就解开裤带将钱装进裤衩上的兜里,说: ?我请你去喝烧酒! ?我谢绝了。 他转身往街的西头走去, 又回过头来给我鞠了个躬。 我问他家离这儿远吗,他说不远,就在德巴街紧南的胡同里。我说从这里过去不是更近吗,老头笑了一下,说:?我不走德巴街。

16、 ?他不去德巴街,我却要去,昨日那家茶馆不错。走过那家酒店,玻璃墙上却贴出了一张布告昨天因装修的玻璃上未作标志,致使一过路人误撞受伤。敬请受伤者速来我店5 第 5 页 共 18 页接受我们的歉意并领取赔偿费。我被酒店此举感动, 很快想到王有福是不是撞了玻璃受的伤呢, 突然萌生了一个念头:既然肯赔偿,那就是他们理屈,何不去法院上告,趁机索赔更大一笔钱呢?我为我的聪明得意,第二天便给王有福打电话,约他下午到红星饭店边吃边谈。红星饭店也是玻璃装修,我选择这家饭店,是要证实他是不是真的在酒店挂伤的。他见了我,肿胀的脸上泛了笑容,步履却小心翼翼,到了门口还用手摸,证实是门口了,一倾一倾地摇晃着小脑袋走进来。?我没请你,你倒请我了! ?他说。?一顿饭算什么! ?我给他倒了一杯酒,他赶忙说: ?我不敢喝的,我有伤。 ?大伯,你是在德巴街酒店撞伤的吗??你那酒店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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