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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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管理-各个环节办事指南(探矿权的取得、维护、新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 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2、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 新立项目初始期限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

3、83平方公里)。,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 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这里所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指愿意出资

4、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无论是国内的,国外的,均可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不得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河南省还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由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在申办探矿权时,要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河南省规定,普查以上阶段的勘查项目必须为乙级以上勘查单位资质。 5、探矿权申请程序:县级地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总体规划,每年年末编制探矿权出让计划,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经

5、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属其发证权限的,省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 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

6、印件(1份); 、交通位置图(1份); 、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新设项目申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二、探矿权的维护

7、 探矿权的维护即探矿权的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探矿权后,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年度审查、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环节。 1、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1)延续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然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可在勘查许可证到期30日前,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探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同时,省厅还规定有以下情

8、况之一的不能批准延续: 经勘查无法认定达到小型以上矿床规模的;,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 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 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 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 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

9、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段时,有以下规定:,A、申请变更主矿种时实际勘查工作要满1年以上,并要有评审机构对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论证意见及相关图文资料。水气矿产、液体矿产勘查不允许变更矿种.(豫国土资发200533号)。 B、变更勘查单位的,探矿权人需持新立的勘查合同、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勘查许可证原件、原勘查单位移交给探矿权人的技术资料清单及变更勘查单位申请报告办理。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开始到提交最终勘查报告,变更的勘查单位不得超过1次。(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C、变更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人需持经审查同意的勘查方案、勘查许可证原件、变更申请报告、勘查阶段总结等资料进行办理。(豫国土资发2

10、006117号) D、变更勘查方案的,探矿权权人需持经审批的勘查方案、勘查许可证原件、变更申请报告、勘查阶段总结办理。勘查方案由有一定数量地质专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勘查方案要在文字、图纸资料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中介机构对加盖公章的资料内容负责。(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3)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探矿权保留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值得注意: 一是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

11、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二是探矿权保留期间,禁止一切勘查活动。 三是有效期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4)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勘查许可证注销是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 勘查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申请采矿权的; 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申请探矿权注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

12、注销登记手续。 在这里,可以向大家介绍一下探矿权的注销与吊销之间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探矿权注销是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探矿权的一种形式,而探矿权吊销是勘查登记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剥夺探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注销不是. 二是导致的后果不同,探矿权注销后,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能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而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后,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该探矿人是不能再申请任何探矿权的。 2、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需要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一般在一个

13、市辖县行政区内,须提供下列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4份); 、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交通位置图(1份); 、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包括已完成的槽探、井探、钻探、硐探原始编录,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

14、面图(1份)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进展情况说明。 (2)、探矿权变更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A、变更勘查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报下列资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交通位置图(1份); 、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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