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扶贫贴息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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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担保合 作 协 议【*农信】担保(2016)第 001 号甲方:*县财政局(*担保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 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经友好协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发放的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业务等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是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惠民扶贫贴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24 号】的要求确立以下事项:(一)惠民扶贫贷款支持对象:有贷款意愿、诚实守

2、信、有就业创业潜质、有生产劳动能力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对贫困户帮扶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二)惠民扶贫贷款额度:贫困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8 万元人民币(下文未特定说明,均为人民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三)贴息贷款对象范围:由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财政局第 2 页 共 8 页(*担保公司)推荐,享受政府扶贫贴息支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对贫困户帮扶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贴息支持的贷款单笔金额:贫困户不超过 8 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超过 500 万元。(五)以上贷款的期限均确定为:1-12 个

3、月。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向丙方提供用于丙方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保证金。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和贴息专户,向*县农联社注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按照约定比例承担 90%扶贫贷款风险。该笔保证金和贴息资金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推荐客户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二)办理第一笔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业务前,甲方必须先存入(1000)万元担保资金至甲方在丙方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丙方发放由甲方提供担保的最大贷款规模不得超过甲方存入担保资金总额的 10 倍。当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贷款结余量的 10 倍时,甲方应在30 个工作日内

4、补足担保资金余额,资金未到账前丙方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三)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第 3 页 共 8 页(四)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逾期后,经乙、丙双方催收未果,贷款逾期(7)日,仍未收回的,应允许丙方从保证金账户扣划以代偿该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五)如因非丙方的原因导致保证金账户被冻结或出现其他使丙方不能划转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情形,甲方应根据丙方要求另行支付保证金或提供其他经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六)甲方应与丙方配合,对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七)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因借款人逾期导致实际借款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甲方在贷款存续期内继续承担担

5、保责任。(八)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单位职能或管理范围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九)甲方负责提供开设保证金账户。(十)相关账户信息如下:保证金账户开设机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金账户户名:*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向丙方推荐符合扶贫贴息条件的贷款客户。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第 4 页 共 8 页通知【国开办发(2008)29 号】、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银发2001185 号)、 中国 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 )和中华人

6、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客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推荐给丙方。(二)乙方不得通过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违规套取丙方资金。(三)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逾期后,乙方获悉后应及时向客户发出催收通知,及时催收,贷款逾期(7)日,仍未收回的,经通知甲、乙双方后,丙方从保证金账户扣划以代偿该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四)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工作,保证专款专用。(五)乙方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丙方,并按照丙方要求落实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补充提供丙方认可的担保。(六)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单位职能或管理范围等事项变

7、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七)对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项文件、资料、报表、信息,乙方均应确保其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乙方伪造、变造或故意隐瞒相关文件、资料、报表或信息,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八)乙方所推荐客户的利息及本金,在结清之日前由被推荐客第 5 页 共 8 页户自行承担,贷款结清后推荐客户的利息补贴由客户根据当地政府及当地扶贫办要求自行申请(补贴利息由当地财政直接打入客户一卡通账户)。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一)对于乙方推荐的客户,经丙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发放贷款。(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贷款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担保资

8、金未到位时丙方有权暂停发放贷款。(三)在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逾期后,经催收贷款逾期(7)日,仍未收回的,丙方通知甲方后,有权从甲方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代偿客户拖欠本金及其衍生的利息、罚息。(四)因扣划等原因引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足账户资金,资金到账前,丙方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第八条 丙方的义务(一)按照约定比例承担 10%扶贫贷款风险。(二)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丙方必须按时发放。(三)配合甲、乙双方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逾期未收回的及时与甲、乙方沟通,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第九条 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的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

9、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第 6 页 共 8 页第十条 三方办理本协议所述贷款的程序如下:(一)乙方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核,丙方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同时向甲方备案。(二)乙方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丙方,丙方受理后认为合格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完毕经丙方审查、审批通过的,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三)丙方在向乙方审核同意担保的惠民扶贫贴息担保贷款人员发放贷款后,甲方按照约定对惠民扶贫贷款人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甲方存放在丙方的保证金提供贷款质押担保。第十一条 为确保放贷有序,丙方确定

10、*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下辖机构均为放贷机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惠民扶贫贷款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不得跨乡镇办理此类业务。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甲、乙、丙三方应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跟踪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甲乙双方如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侵害了甲方、乙方或丙方的权益,丙方可以及时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第十三条 如出现丙方扣划甲方保证金的情况,甲方必须在(30)天内补足差额部分,资金到账前,丙方有权暂时停止发放新贷款。因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发生代偿的扣划保证金,担保公司报请第 7 页 共 8 页县政府安排资金补助。第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书时如果发

11、生争议,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继续有效。第十五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必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后方可作出修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两方,经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确定。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算。协议到期后,三方如要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在前期合作过程中对本协议无异议情况下,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仍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受协议终止的约束。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丙方可单方停止本协议项下业务合作,并及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一)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给丙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二)甲、乙双方丧失履行本协议应具备的能力、资质或职能。(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禁止或限制丙方开办本合同项下业务。(四)丙方上级机构命令丙方暂停开办本合同项下业务。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 执一份,具有同第 8 页 共 8 页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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