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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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筑 业 营 改 增 税 收 政 策 解 读 一 、 增 值 税 原 理 二 、 营 改 增 税 收 指 引 三 、 建 筑 业 过 渡 政 策 和 特 殊 规 定 四 、 增 值 税 升 级 版 有 关 说 明题纲一 、 增 值 税 原 理 对 增 值 额 征 税 增 值 税 是 对 商 品 生 产 、 流 通 、 劳 务 服 务 中多 个 环 节 的 新 增 价 值 或 商 品 的 附 加 值 征 收 的 一种 流 转 税 。 实 行 价 外 税 , 也 就 是 由 消 费 者 负 担 ,有 增 值 才 征 税 , 没 增 值 不 征 税 。 背景 二 、 营 改 增 税 收 指 引 (

2、 一 ) 政 策 依 据 1、 财 税 【 2016】 36号 文 件 -政 策 主 文 件 2、 总 局 2016第 13-19号 公 告 -征 收 管 理 具 体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3、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营 改 增 税 收 指 引 一 、 纳 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的 单 位 和

4、个 人 , 为 增 值税 纳 税 人 , 自 2016年 5月 1日 起 缴 纳 增 值 税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 是 指 企 业 、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军 事 单 位 、 社 会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 个 人 ,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 ( 一 ) 基 本 规 定 1.在 境 内 发 生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 ( 1)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5、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 ( 2)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 3)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 4)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单 位 以 承 包 、 承 租 、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 承 包 人 、 承租 人 、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 出 租 人、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6、营 并 由 发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以 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否则 ,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 3.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在 境 内 未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 财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二 ) 纳 税 人 的 分 类 1.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万 元 (

7、 含 本数 )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万 元 的 纳 税 人 , 会 计 核 算 健全 ,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定 设 置 账 簿 , 根 据 合 法 、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8、 税 人 在 税 收 待 遇 上 的 区 别 如 下( 1)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可 以 自 行 开 具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不 能 自 行 开 具 , 购买 方 索 取 专 用 发 票 的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只 能 到 主 管 税 务机 关 申 请 代 开 专 用 发 票 。 ( 2)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服 务 可 以 凭 取 得 的 增 值 税专 用 发 票 以 及 其 他 扣 税 凭 证 按 规 定 抵 扣 税 款 , 而 小 规模 纳 税 人 不 享 有 税 款 抵 扣 权 。

9、 ( 3) 征 税 办 法 不 同 。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税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2. 特 殊 规 定 ( 1)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般 纳 税 人 。 ( 2)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另 外 , 兼 有 销 售 货 物 、 提 供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应 税 服 务 , 且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行 为 的 单 位 和

10、个 体 工 商 户 也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纳 税 。 二 、 征 税 范 围 征 税 范 围 , 也 称 课 税 范 围 , 主 要 是 规 定 一 个 税 种对 哪 些 目 的 物 征 税 , 是 区 别 一 种 税 与 另 一 种 税 的重 要 标 志 。 ( 二 ) 具 体 规 定 1.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 有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除 外 : ( 1)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1、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由 国 务 院 或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业 性 收 费 ;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政 票 据 ;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 2)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 ( 3) 单 位 或 者

12、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 4)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有 偿 ,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 3.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1)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供 服 务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外 。 ( 2)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13、无 形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对 象 的 除 外 。 (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项 目 1.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 1)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 2)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14、 ( 3)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 ( 4)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存 款 利 息 。 3.被 保 险 人 获 得 的 保 险 赔 付 。 4.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指 定 机 构 、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开 发 企 业 以 及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代 收 的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金 。 5.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 通 过 合 并 、 分 立 、 出 售 、 置 换等 方 式 , 将 全 部

15、 或 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债 权 、 负 债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 其中 涉 及 的 不 动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行 为 。 三 、 税 率 与 征 收 率 ( 一 ) 税 率 1.建 筑 服 务 税 率 : 11% 2 ( 1)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税 率 为 17%。 ( 2) 交 通 运 输 、 邮 政 、 基 础 电 信 以 及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销 售 不 动产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税 率 为 11%。 ( 3) 增 值 电 信 、 金 融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以 及 转 让 无 形 资产 ( 不 含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 税 率 为 6% ( 4)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 税 率 为 零 。 具 体 范 围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 ( 二 ) 征 收 率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四 、 销 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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