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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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原理,主讲人:孙蓉,第五章,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本章共包括四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本节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概念,P143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P144: 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P144-146(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2、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本节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关系人 辅助人,*投保人 *保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 P147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1)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2002):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人 P148 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 保险法第10条: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3、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截止2015年9月,我国保险公司数量(182家) 一、财险公司71家 1.中资49家:含农险4家;车险3家;责任险1家。 2.外资22家二、人身保险公司75家 中资47家:含养老险5家;健康险3家。 外资28家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0家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8家五、再保险公司8家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网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整理而来,* 被保险人 * 受益人共性:都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P148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案例一,某

4、高校为出国考察教师投保了团体医疗险,在保险期限内李老师需要紧急救援。问: 谁是投保人? 谁是被保险人? 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2.受益人 P149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案例,被保险人:王女士,受益人(本栏仅供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案例,被保险人:王锡 受益人:王俞(王锡之子)保险事故:王锡死亡,王俞年仅2岁 索赔人:王俞之母,王俞的爷爷 问: 谁有权享有这笔保险金? 谁有权领取并保管这笔保险金? 如果王俞之母不将这笔保险金用于王俞的生活和教育怎么办?,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是否还享

5、有受益权?,(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1.保险代理人 P150 保险法(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表的利益主体P150保险代理人的形式: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等,案例,佣金 = 保费收入佣金比例收保费200元,佣金比例为2%,则: 佣金 = 2002% = 4元收保费2万元,佣金比例为2%,则: 佣金 = 200002% = 400元,案例,保险代理人收保费后卷款逃跑,保险法(第127条):

6、 P150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保险经纪人 P150 保险法(第118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代表的利益主体,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为: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案例:*杨利伟,康宁定期保险等新时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律

7、责任:,2009年保险法第128条:P274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 立场 法律责任,P274: 保险法第129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滚石乐队 上海、北京演唱会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保财险 “偶发事件保险”保额40

8、0多万 国际一流公估机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截止到2013年年末,保险从业人员377.42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290.07万人。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14,保险中介市场数据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7家。其中: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64家; 保险经纪机构445家; 保险公估机构337家。兼业代理机构182165家。其中:非金融类家,占;金融类家,占渠道保费情况:代理渠道占总保费的。其中: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个人代理;兼业代理。非中介渠道。 数据来源:根据,哥保险八卦,“深度解读中国保险市场年报”计算得出,保险中介人考试的学历资格: 保险代理人:初中以上;

9、 保险经纪人:高中以上; 保险公估人:大学本科以上。 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监会通过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已暂停。,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概念:P151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1.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P152 基本条款: P152,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

10、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 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 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下列

11、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第六章 保险费第七条 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 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 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保险费 被保险人中

12、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一条 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 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本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两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 自动放弃权益。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可参照办理保险

13、。第十四条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事故系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的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1.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P152 特约条款:附加条款 保证条款 协会条款,2.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一般应该包括下列事项:P257 第18条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P1

14、53: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P153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P265 第65条,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

15、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

16、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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