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管理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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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安全和安全管理是学校永恒的主题,0,0,安 全,工 作 成 绩,教育部袁贵仁部长指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主 要 内 容,一、学校伤害事故的性质、类型及原因二、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三、学校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一、学校伤害事故的性质、类型,从2010年3月23日发生在福建南平的血案,到2010年4月30日发生在山东潍坊校园血案,不到40天的时间内发生了5起校园血案。 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小学内锤伤5人后自焚 4月29日,泰兴男子幼儿园内砍伤32人 4月28日,雷州男子砍伤16师生 4月12日,合浦男子砍死8岁小学生 3月23日,南平郑民生杀8名小学生 近日

2、安全事故,2012年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光山县一名男子持刀在当地一小学砍伤22名学生,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后将其控制。,12月24日上午9时左右,江西贵溪滨江乡洪塘村合盘石童家村小组发生一起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已上升至11人。,严重超载。这辆校车仅7座,事发时却足足坐了17人。幼儿园每天用这辆车接送孩子,难道从来没想过这是一个严重的安全隐患?涉嫌超速。据调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驾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此外,还有校车驾驶人的资质问题。相关条例对这方面有具体严格的要求,但这辆面包车的司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非常值得怀疑。,相关链接,近年来发生的部分校车事故2009年10月 湖南娄

3、底一辆核载11人实载32人(其中30名为幼儿)的校车翻入路边池塘。造成4名幼儿死亡,26名幼儿受伤。2010年12月 湖南衡阳一辆运送学生的三轮摩托车坠河。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名受伤。2011年3月 北京门头沟一辆核载49人实载81人(其中76名幼儿)的大客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造成幼儿园园长和一名5岁幼儿死亡。,2011年7月 陕西西安一辆7座幼儿园校车为躲避行人翻车,车内乘坐17人,其中15人为幼儿。造成4人受伤。2011年9月 山东淄博朝晖幼儿园校车途中翻车,车上20多名3至6岁的幼儿不同程度受伤。2011年11月 甘肃庆阳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与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相撞

4、,致20死44伤。2011年12月 江苏徐州一辆校车为避让行人侧翻坠河,事发时车上有学生47人,15人死亡。,德兴花桥镇一民办宝宝幼儿园一幼儿在幼儿园接送车内身亡。2013年 6月17日上午徐亚曦,男孩,5岁,家离幼儿园约4公里,每天都乘坐幼儿接送车往返。宝宝幼儿园接送车驾驶员尹春华,和幼儿园的法人邵红英是夫妻关系。事发,尹春华将幼儿接送至幼儿园后,环顾车内,没有发现幼儿,遂将车子开至家中锁好离开。下午,尹春华准备开车送幼儿回家时,发现徐亚曦昏迷在车内,立即和园长邵红英将幼儿就近送至大茅山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8日 海南万宁校长带着女生开房5月15日 安徽潜山 校长12年性侵9女童5月

5、18日 安徽舒城 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5月20日 山东青岛 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5月21日 河南桐柏 54岁教师猥亵女生5月21日 湖南嘉禾 小学老师猥亵多女生5月22日 广东雷州 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5月27日 广东深圳 老师猥亵4名学生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间,63岁男性教师陶某借批改作业或让学生背书之机,多次将班上女学生叫到教室后排进行猥亵。,(二)导致校园儿童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故意、过失、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6、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意外事故: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即使预见也不可避免。,二、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吗?,我国目前采用三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1、法定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有三类: 首先,是近亲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 其次,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 最后,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民政部门。 可见,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法

7、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可见,学校同样不是在校学生的指定监护人;,3、委托监护,学校是否是在校学生的委托监护人,一看是否有过委托,二看有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之义务,“教育”之义务要求学校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训练,尤其是在组织活动、劳

8、动、实验之前,应当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说明。,英国儿童10大宣言其核心高度关注儿童的生命安全,1安全的权利。“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 2保护自己身体的权利。“被心裤衩复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3生命第一的权利。“生命第一,财产第二。”4向父母讲真话的权利。“小秘密要告诉妈妈。”。5拒绝毒品与危险品的权利。“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生人的糖果。”6不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权利。“不与陌生人说话。”7紧急避险的权利。“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司马光砸缸)8果断逃生的权利。“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9面对侵害不遵守诺言的权利。“不保守坏人的秘密”10对坏人可以不讲真话的权利。“坏人可以骗。

9、”,“管理”之义务,是指学校应当尽到对教师、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的管理义务。“管理”义务之一:师资管理学校应当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保证提供的师资符合国家要求,防止其在履行职责中出现违反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包括校长、专任教师、保健医、门卫、校车司机、卫生保洁员等在内的所有人员在内,还有代课教师等。,教职员工任职资格审查不严,已成为当前威胁儿童身心安全的突出问题之一。第35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

10、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管理”义务之二:设施设备管理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及其他一切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标准。包括:燃气设施设备、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化学品、试验用品、楼梯护栏、学校围墙、花草树木等一切物品。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且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警示标志、使用说明、必要说明、特别提示等必不可少。【案例】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课间不慎摔到教室后墙悬挂雨伞的铁钩上,造成左眼球破裂,后被摘除。12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学校疏忽了小

11、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对该学生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学校给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7万余元。,“管理”义务之三:校车管理(司机)(1)对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的管理(2)进入校内和校门口车辆的管理,“管理”义务之四:食堂与用餐管理(厨师等人员)第21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管理”义务之五:门卫管理(门卫)门卫不能替代

12、保安,保安要有求生训练来人登记制度如:外人不得随意来校,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管理”义务之六: 疾病防控和疫苗注射(保健医生)晨检制度体温测量隔离制度家长知情通知书(父母),“管理”义务之七:班级日常管理(教师和保育员)1.接送2.合适的衣着3.用餐4.窗、水、电、卫生间5.特殊孩童的管理(如过敏体质孩童)6.窒息、癫痫等特殊情况的及时救助7.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义务之八:校外活动之管理学生组织的春游、秋游代表学生参加的各种比赛讨论:签订学生家长安全工作责任书,责任学生自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护”之义务,包括:儿童发生伤害后要采取及时的救护措施传染病童的及时隔离特殊体质

13、儿童的特别照顾(先天性疾病的、过敏体质的儿童)伤害事故救助中的儿童优先原则,第24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的法规政策,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20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

14、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江西省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6年1月实施,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可遵循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2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可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法责任的一般原则。,在哪些情况下,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12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

15、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21、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具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相关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本职工作的疾病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等活动的;,7、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职工体罚学生,违背职业道德的;10、学校教职工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制止的;11、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信息,未及时告之其监护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有关赔偿的相关问题赔偿范围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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