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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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事迹材料张学艺,男,56 岁,汉族,党员,大专文化。1985年调入XX 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江左法庭副庭长、水寨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现任 XX 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在承担繁重的刑事审判任务的情况下,张学艺同志还竭尽全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201X年他审结刑事案件61件起,其中 12 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全部调解。一、认真学习,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认识我院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张学艺同志通过认真学习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调

2、解的有关文件,深深认识到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能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决心要运用自身丰富的刑事和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使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有更大突破。二、认真搞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刑事附带民事工作调解难度大,张学艺同志迎难而上,今年他审理的 12 起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全部成功调解,最为典型是他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冬梅和被告人韩学立的案件成功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冬梅家与韩学立家系邻居关系,平日没有矛盾,和睦相处,201X年 6月 9日上午,王冬梅的丈夫崔中州因其建烟炕趁用韩学立家院墙而没有和韩家打招呼

3、,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韩学立从自家平房上将原告人王冬梅推到房下,致王冬梅右侧眼眶内壁出血并骨折。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以上事实,XX 县人民检察院列举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韩学立推着王冬梅的胸部将其推到房下,而被告人韩学立却一口否定将王冬梅推到房下的事实,称王冬梅是殴打自己后往回跑不注意,自己掉到房下的。由于韩学立的不认罪,致双方矛盾加剧,对立情绪十分紧张。针对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对立情绪大的情况,张学艺同志首先选择了作双方当事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201X 年11月 13 日下午,张学艺同志组织被告人的家属及亲戚,通知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做了大量

4、的调解工作,讲明了法律,讲明了利害,在张学艺同志的主持下进行了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庭审调解。最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不低于五万元的赔偿标的为目标,谁说也不会再少一分,而被告人的家属以最多不超过一万元的赔偿,再多一分也不给的态度,使调解工作陷入疆局,无奈停止下来。201X 年11月 14 日,张学艺同志又电话通知其双方家属,让双方家属共同信任的律师王新民同志进行了调解,仍没有调解的希望。在此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其被告住了监是冤枉的,准备组织亲朋五十余人上京告状,而被害人一方也拒不示弱,扬言若不将被告人判上八年,其就要从法院的四楼上往下跳。面对此种情况,张学艺同志仍以多年的审判经验再次组织双方

5、当事人进行了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终于于 201X年11月 16 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及经济损失20000 元人民币。被害人及其家属请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双方家属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要和睦相处,把这次矛盾作为沉痛的教训。被告人韩学立也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学立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韩学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韩学立表示服判。这次由邻

6、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如果不是张学艺同志多次苦口婆心的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之晓之以理,懂之以法,这起案件还不知会有多少人上访告状,还不知会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多么大的麻烦,甚至还会酿成更大的刑事案件,将会给双方的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通过对本案的调解,向社会说明了立法的目的是用来约束人们的,也是用来教育人们的,而不是用法律去惩罚人们的。这就是刑罚的真正内涵所在。三、善于调解,淡薄功名利禄张学艺同志虽年过半百,但他在平时的工作中也从不挑肥拣瘦,不管领导分配的什么任务,他总克服一切困难,按时完成,大案要案吓不倒他,缠案难案难不住他。一年来,他审结刑事案件61余起,大部分都是大案、难案,但他都是按照领导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准则,做到了量刑准确、罚当其罪。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对各方当事人讲法析理,耐心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使一个个难以调解的案件最终成功调解,经常得到院领导的称,要对他报功,他说:“这是我份内的事情,这是我的工作,我不要什么功,也不要什么荣誉,只要社会稳定,人民满意,就是人民法官最高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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