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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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从 1995 年度开始,专业待写论纹请加扣扣 壹舞六陆贰零伍,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界和一些公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一、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 1995 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和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界和一些公众人士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从法律角度上讲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个法律要件为: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 。目前,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 、 公司法 、 刑法 、 证券法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行政责

3、任、刑事责任的条款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得不到弥补,也就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

4、任而倾家荡产。所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也就会尽可能遵循执业准则。 4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5、 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公司法 、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现实当中,法院往往只从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是否相违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忽略甚至无

6、视审计报告的基础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路 1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操作的,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一级法律中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的概念、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绝对担保与合理担保的区分,明确注册会计师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职业界还应完善执业规范,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自身能力,对各项审计规范要准确定位,正确界定哪些必须执行而作为行为准则,哪些参照执行而作为指南,以界定责任。 2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会计师行为的

7、违法性主要应表现为:第一,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不应该出具的报告。第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第三,违反证券法第 161 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的。 3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问题。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或漏报,并且认识到该错报或漏报足以影响会计报

8、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却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者注册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却不披露或不向有关方面汇报。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能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毋庸置疑,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是:对于审计客户,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在两者直接的“契约关系”基础上。按照民事侵权法,审计人员要对客户承担一般过失责任。(一般过失,是指没有给予应有的职业关注,对审计人员而言,应有的关注实际上意味着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显然,注册会计师的

9、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更需要对客户负有责任。而对于日益增多的有第三者提出的诉讼,审计人员一般对自己所知道的可能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审计工作主要受益人) 以及任何自己可以想象到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可以预见的第三者) 承担一般过失责任。重大过失和欺诈责任扩大到所有第三者,包括“可以预见的第三者” 。 4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损害结果”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害事实应为财产损害,它可以表现为委托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损失,也可以表现为未来收益的丧失。注册会计师对于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如报表使用人) ,也会对其财产产生不利影响,如证券购买者因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的经注册会计师

10、审计的会计报告不实带来的价格下跌的危害;贷款商由于以不实审计报告为依据,失误地贷出款项带来的坏账损失等等。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还关系到赔偿额的确定问题。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的索赔金额愈来愈大。有些甚至达到令人瞠目的天文数字。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害一方的财产损失确定,由于经过审计的会计报告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来源,因此目前发生的许多涉及资本市场的诉讼案例,往往牵连着广大股民,牵涉的索赔金额也往往成为巨额数字。但是有不实陈述的审计报告决不是股民产生损失的唯一原因。 所以适当确定注册会计师的赔偿比例与股民的财产损失数额的关系十分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因一时工作不慎,就可能引来导致事务所破产的“

11、灭顶之灾” ,将会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过于巨大,将会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 5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确定中介机构赔偿责任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由于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一果等。所以不能简单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不当执业或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如果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由混合过错或共同过错等多种原因所致,就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调这一要件,是要强调只有在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违约行为与委托人之间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注册会计师才应承担责任。若该项损失不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行

12、为引起的,注册会计师也就无需对此项损失负赔偿责任。确认因果关系,也就是确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条文中都有明文规定。争议较多的是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关系。但对于第三者的定义,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通常是以“审计报告使用者”言概之。在这一领域中,美国相关法律对于第三者范围的确定,从合同关系原则到直接收益原则。再到必然预见人原则,一直呈现着扩大趋势。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之中也应对第三者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6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应协调注册会计师法 、 公司法 、 证券法 、 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并且有

13、必要在现行法律修订过程中加入对“情节严重”的明确规定,加以量化,以利于法官和当事人对“重大”与“一般”的理解判断,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建立“普通过失” 、 “重大过失” 、 “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从“法”的高度去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消除某些法院超过作为第一被告的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判处事务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做法,避免“深口袋理论”的滥用。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

14、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论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的构建与运用【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的构建原则及基本框架提出了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高等会计教育目标的实现,专业待写论纹请加扣扣 壹舞六陆贰零伍。主要取决于以教师的施教思想和学生的受教理念为核心的会计教学模式。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观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机械、呆板、封闭的会计教学模式,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思维活力。压抑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制约了培养目标的实现。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会计教育教学改革中。应转变教育观念,树立。学为主、教为导”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

15、践能力为核心的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 一、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的构建原刚 所谓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就是运用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第二课堂等多角度构建以教师和学生为中心的激励平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校(学院)之间、教师与社会之间、教师个体之间。以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生与社会之间、学生个体之间形成纵横交错的互动网络。多重激发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和学生的学习原动力。以促进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的基本目标是: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地构建动力驱动与激励机制。在教师学生、学校(学院) 、社会之间以及教学和科研之间形成立体

16、交互的动力驱动网络。通过人本教学。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学的共振效应。其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构建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多重立体性原则。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是一个有机、开放的系统,除了强化教师、学生、教学、科研、社会、学校、学院、教研室之间的交互影响与驱动外,还要重视和强化上述主体内部各个体之间的互动效应,有序地建立多重、立体的动力驱动机制,使各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 互动性原则。立体交互式会计创新教学模式是一个动态系统。通过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构建新型的师生关系,强化激励和竞争机制,使各主体互为动力源。相互渗透。形成相互促进和推动的动力网络。 (三) 激励性原则。在立体交互式会计教学模式中。无论是多重教学元素,还是多重科研元素;无论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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