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产业发展灾后重建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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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产业发展灾后重建投资优惠政策“5.12”汶川大地震给我市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者到彭州投资,促进全市经济迅速恢复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第一条 入驻彭州市符合彭州市 产业发展规划,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的塑胶制造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二、土地政策第二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灾后重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第三条 新入驻彭州工 业开发区的生产型税源型项目,工业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按 13.6 万元/ 亩的标准 执行

2、。对投资强度达到100 万元/亩、纳税额 度达到 10 万元/ 亩的 项目,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可低于 9.6 万元/ 亩。 (入驻工业集中发 展点的项目参照执行)第四条 对在彭州工 业开发区投资新建专业园区的,可按照宗地结算原则,根据投资方的投资规模和税收强度匹配适量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专业园区亩平税收须达到 10 万元。 (入 驻工业集中发展点的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 对采取 BOT、TOT 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第六条 易地重建的工 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第七条 鼓励工业集中 发展

3、点内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旅游项目按照成都市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八条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第九条 对出让取得开 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二、扶持政策第十条 对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入驻彭州工业

4、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项目,免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物勘探发掘费、工程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异地绿化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其它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第十一条 新入驻彭州工 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生产型税源型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在 10 万元/亩以上的(含 10 万元/亩),自投产之日起,市 财政大前 2 年和后 3 年分别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 100%和 5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第十二条 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改资金总投入在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

5、或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以项目建设上一年入库税金为基数,自项目投产(试生产)发生销售应纳税收之月计算,第 1 年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 50%安排资金作为项目资金补贴,后 2 年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地方留存部分的 25%安排资金作为项目资金补贴。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 业企业,由我市向成都市申报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第十四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生 产型税源型企业,亩平均税收达到 10 万元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购买标准厂房中涉及权证办理所缴纳税收的地

6、方留存部分,全额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对购买局部标准厂房、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彭州金融机构提供购房款 60%的按揭贷款支持。第十五条 实行增值 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生产型税源型企业新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第十六条 生产型税源型企业进口国内不能 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新办农业产业 化项目,年税收到 50 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从建成投产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 3 年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技改项目 100 形式%予以

7、扶持,后 2 年按 50%予以扶持。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 化项目连续 3 年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 1000 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经营土地1000-2000 亩(不含 2000 亩)的,按每亩 100 元标准奖励;2000-3000 亩(不含 3000 亩)的,按每亩 150 元标准奖励;3000 亩以上(含 3000 亩)的,按每亩 200 元标准奖励。第十九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 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 化项目

8、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农业项目同时享受国家、省、成都市在贴息贷款、基础设施补助、外贸出口扶持、土地成片流转奖励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根据灾后重建 规划,对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工建设的旧城改造商业开发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补助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免收报建费。第二十二条 按招、拍、挂方式出 让的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震前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 45元/平方米。第二十三条 新办旅游等服 务业项目,投资总额在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或年税收在 150 万元(含 150 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在前 3 年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9、地方留存部分的 100%安排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后 2 年按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50%安排资金 对企业进行扶持。第二十四条 新评上国家 4A 级以上(含 4A 级)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 30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五条 新办三星 级以上酒店及知名连锁商务酒店、知名餐饮业、品牌零售业、物流等项目,年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或引进会计、经纪、认证、仲裁、投资咨询业的品牌企业,设计业的品牌企业,知名律师事务所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前 2

10、 年市财政分别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100%、50%予以扶持。三、配套政策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彭州工 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自来水公司将给水管道配套至项目征地红线处,免收自来水配套费。第二十七条 对进入彭州工 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享受灾区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第二十八条 进入彭州工 业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工业企业,免收工业用气配套费。第二十九条 对入驻 彭州工业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发展点的企业,其 产品优先推荐进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并协助做好产品在本地市场的推广和使用。四、金融政策第三十条 对新引进 的符合

11、贴息条件的项目,可由我市向四川省、成都市申请贷款贴息。第三十一条 对需向 银行贷款的新引进项目,可由我市协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五、其他政策第三十二条 实施项 目“ 一站式”服务,高效、快捷全方位的为企业全程代办相关行政性手续。第三十三条 简化港澳台地区投 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一年内可多次使用。第三十四 对高新技 术、外资、重大内资、专业化园区项目及国外 500 强企业、国内 100 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政策。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 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云工作的城镇职工,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

12、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 元。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 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云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成劳社(2006)115 号文件,可享受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补贴。第三十七条 受聘于在我市 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博士毕业研究生,除享受受聘企业薪金外,另享受市政府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给予特别奖励。第三十八条 在我市投 资新办企业的市外人员,其子女由教育部门按照离厂(企业)就近入托、入学的原则解决入学问题,并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我市全部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市 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原来制定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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