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1 页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 力 工 程 部 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中 国 电 力 出 版 社2000 年 北 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2 页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41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 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 时考 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 》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 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已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审查, 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3 页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订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二章的页码为 1-2-1~1-2-18,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会反馈(北京 100761)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4 页目次前言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1 综合规定2 勘测设计规定2.1 工艺2.2 土建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3.2 汽轮机机组3.3 焊接检验第二篇 水力发电工程1 工程设计2 工程施工及验收3 其他第二篇 电气 输电工程1 设计规定1.1 电气 输电1.2 输、配电1.3 干扰2 施工及验收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5 页22 输电工程第 一 篇火 力 发 电 工 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6 页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泄压区不应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气站及闪点低于 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 160℃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7 页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4.0.9 点火及助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9.1 加热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 250℃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4.0.9.3 装卸闪点在 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4.0.9.4 贮存闪点低于 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 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设一道钢制阀门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的除外) 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10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 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4.0.12 200MW 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8 页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离设施。
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4.0.14.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⑴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 60m 时,应增加一个出口⑵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⑶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于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⑷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⑸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⑹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等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 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30Ω;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 10Ω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第 9 页度高的级别选用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到的位置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
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 3~10kV 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4.0.20 氢冷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