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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6 108号)规定, 现就我省 (不含深圳) 个人转让居住用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 如下:一、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 、 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 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 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 对拍卖 、 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 , 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三、 本公告自 2016年 7月 1日起施行 , 执行时间至 20年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