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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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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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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程序,切实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指引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第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依法立即收缴第五条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遵循当面收缴的原则第二章 假币收缴程序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可疑币,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由两名及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金融机构业务人员鉴别真假,经鉴别为假币的应当面予以收缴2 办理假币收缴的人员应向假币持有人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七条 假币收缴的程序:(一)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面水印窗处竖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见附件一) ;在背面正中位置横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

加盖的“假币”戳记要清晰、完整二)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装入统一格式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 (见附件一) ,在封口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戳记三)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 《假币收缴凭证》 (以下简称 《凭证》 ) 《凭证》的各项要素应清楚、完整,包括:1. “编号”是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制的流水号;2. “币种”填写人民币或可兑换外币名称;3. “券别”填写假币的面额;4. “版别”填写被收缴假币的年号;5. “假币来源”填写持有人假币的来源;6. “制作方法”指假币的伪造和变造方法,包括:机制、复印、拓印、挖补、手工绘制等;收缴假币时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券别、版别的可填写在同一张凭证上,但冠字号码信息应填写完整四)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加盖名章和“假币收缴专用章” (见3 附件一) ,不得使用其他业务公章五)填制完毕的《凭证》应交持有人,由持有人核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的内容,经确认后,持有人应在《凭证》第一联、第二联正面和第二联背面的“持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签字。

不得让持币人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全的《凭证》上签字持有人拒绝签字的,经办人员在《凭证》第一联、第二联的“持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注明“持有人拒绝签字”字样六)金融机构应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1.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 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2.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凭证》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直接向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发现的真假拼凑形态的假币应按程序收缴,对真币的部分不得予以兑换第九条 任何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不得再将假币交予持有人持有人有要求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向持有人讲解假币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第十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及以上的;(二)一次性发现假外币 10 张(枚)及以上的;4 (三)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或新版假币的;(四)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五)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严格假币实物管理,防止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再流入社会如有发现,应予以收缴并立即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第三章 假币登记、保管及解缴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手工《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见附件二) ,并妥善保管登记簿以凭证为记载依据记载原则:(一)按收缴顺序逐笔、分版别和券别及时登记,不得隔日登记;(二)假币实物发生增减必须登记,确保每日账实相符三)臆造币(原币种无此面额的假币)应单独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以自行建立的电子登记薄等形式替代《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单独入库(柜、箱)管理, 《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和假币实物应分管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业务主管应在解缴假币前对假币实物、 《凭证》与《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上记载核对情况和签章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收缴的假币按规定时间解缴当地中国人5 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上交假币实物时,填制《假币解缴清单》 (见附件三) 一式三联, 连同假币实物双人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假币解缴清单》填写要求:(一)假人民币按版别分别填写,不同版别的假人民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上;(二)假外币按币种分别填写,不同币种的假外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上;(三)假人民币和假外币不得填写在同一张《假币解缴清单》上。

四)臆造币应单独填写《假币收缴清单》 ,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已经使用过的凭证应按年或按季进行装订,保管期限为五年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6 附件一“假币”戳记式样“假币收缴专用章”式样“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式样 (正面左侧 4*10cm处为透明玻璃纸)注:以上均由金融机构自行制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15cm mm 25cm 10cm 4cm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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