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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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刘 瑞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710063) 【摘 要】本文围绕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自然法本质、发 展历程的介绍,运用逻辑论证的方法提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主要贡献, 即以正义、自由为特征的法律价值以及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旨在说明 西方自然法思想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自然法;法律价值;三权分立 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所 崇尚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形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对于打开西方国家神学枷锁的束缚起着积极的影响。 一、自然法的本质 “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 “自然”;中世纪的自

2、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 性”。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 人性”、“永恒的理性”。” 二、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理论,经过古希腊哲学家的阐释,古罗马、中世纪思 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l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 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 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 上是一种枷锁。它要求人们不得违背神的旨意,否则就会受到处 罚,但是人们却愿意接受这种枷锁的束缚,所以神学成为一种信 仰。随着新教兴起,政治开明,经济

3、发展,自然法所追求的正义和 自由逐渐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早期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格 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一 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因为 正义应该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柏拉图的正义论,体现了最朴素的 自然法思想,即法律的制定必须以正义为原则。 (二)近代自然法学。近代自然法学说秉承古希腊、古罗马时 期自然法思想,它既要求政府制定的法律以正义为原则、理性为目 标,又要求政府分权制衡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这一时期的自 然法思想,强调的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些 对于个人权利和财产的强调,主要源于欧洲国家在1649年清

4、教运 动之后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倡导人 们从神学中解放出来,强调个人自由。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一 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 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 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依洛克主张,个人可以 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与这一时期自然法所强调的自由 以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思想相一致。 (三)现代自然法学。19世纪末2O世纪初,由于文艺复兴和启 蒙运动以来过度提倡个人自由,而忽视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 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与冲

5、突,随之而来的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政治、法律以及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问题,重 新被人们提起,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重新被 人们关注。”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马里旦和菲尼斯。 马里旦认为,人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 想程序,是适合的和不适合的行动、正当的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 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的不变的必 然性。总的来说,现代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在于制定法律必须以法 律基本价值作为出发点,重视理性的评判。 三、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西方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时期强调的正义到近代的自由主义, 直至现代所崇尚的法律价值,

6、这一发展趋势与各个时期社会、经济、 政治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贡献体现在基本法律 价值以及近代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三权分立原则等方面,这些贡献不仅 反映了社会对于法律价值的需求,而且体现着法治文明的进步。 (一)法律价值。自然法思想的法律贡献之一在于其形成的法 律价值,如正义、自由等,它们不是在任何一个时期全部形成的,而 是古希腊时期至今的全部法律思想的基奠。 正义的观念最早形成于古希腊时期,由于那个时期人是被神 学所束缚,如果人不按照神的旨意办事就会受到处罚;柏拉图所著 的克力同和游叙弗伦中就体现了对于正义的强烈需要,即国 家应当制定法律,但法律必须以正义为基础。自由,最早见于洛克

7、 政府论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他强调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 命、健康、财产、自由。所谓自由,“就是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 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约束,政治社会中除受立法权的约束外而不 受其他约束”,这种对于“自由”的倡导,主要源于近代欧洲启蒙运 动以来自由资本主义的盛行。 (二)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的法律贡献的另一表现是“三权 分立”,最早见之于洛克政府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自然 而然产生的;“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平 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 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 洛克认为,人们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部分让渡于政府便形成了 政府的权力,但

8、是这种权力需要运作,必须由立法权、执行权、对外 权组成。“立法权,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 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即作为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 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即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 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自然法学 对于三权分立的影响在于,国家通过分权制衡,使得各个权力之间 相互影响,从而维护个人私权,这与近代以来所崇尚的个人权利不 受侵犯时密切相连的。 自然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以及对于法律思想的贡献,不仅体现 出其产生的必然性,而且对于现今法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 用;它对于社会崇尚的正义、自由、平等等法律价值起着积极的评

9、 判作用;但是对于理性的认识,也不仅仅局限于“自然法,即理性” 的初始状态之下。自然法关于理性的变迁,或多 或少的反应着社 会对于法制理念的要求,这对于法治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自然法所崇尚的自由,在当今法治之下,发生了根本性转 变,它不再像洛克阐述的那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不受他人 的约束”,而是被更多地理解为“遵守社会秩序之下的自由”,这才算 是真正的自由,这对于现今法治建设来讲,才是积极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英洛克 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E3丁洋洋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一个以时间为切片的比较分析 视角,商场现代化)2009年7月 一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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